【工伤纠纷】进行房屋拆除工作时受伤,律师力争获赔11万
【案 号】(2017)粤06民终7077号
【委 托 人】李*(原告)
【审理程序】二审
【代理结果】成功获赔116440元
【代理单位】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袁雄飞 律师、刘作朋 律师助理
一、基本案情
钟*承包了户主梁*的装修工程,钟*又雇佣李*到顺德区龙江镇*路*街4号房屋处进行房屋拆除工作。2015年10月13日14时,李*在进行房屋拆除工作时受伤,之后由钟*将其送院治疗。经治疗后,李*被诊断为左尺、桡骨粉碎性骨折、右足跟粉碎性骨折,经过鉴定为9级伤残。期间,钟*垫付了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于双方就赔偿一事协商不一致,故李*委托我所代理此案。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在认真研究了案卷材料后认为:1、本案中案涉劳务者受害纠纷的证据较少,取证工作量较大并且取证难度较高,办案过程中需注意收集更多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2、考虑到本案的执行问题,本案需要追加户主梁*为被告,共同承担责任。
确定初步的办案方案后,办案律师立即着手从各个方面调查取证,争取取得被告的基本信息,并且还查询到户主的相应信息,确定了本案的被告,从而避免无法执行的情况出现。同时,办案律师又指导当事人取得相应能够证明适用城镇标准的材料,争取适用城镇标准赔偿。
当事人在办案律师的指导下,与被告方进行沟通并成功取得了劳务关系方面的证据,进一步固定的本案了相关证据。
在之后的庭审过程中,办案律师一方面用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的劳务关系并为原告争取到了城镇标准赔偿;另一方面,办案律师也明确指出了被告存在的重大过错——被告雇请原告为其提供劳务,但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也进一步使法官支持我方观点。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16440元。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16440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接受劳务一方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接受劳务一方接受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劳务并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劳务期间,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受接受劳务一方的监管和指派。本案中被告在承揽工程后雇请原告等人施工,并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二)原告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原告系农村居民,但根据证人证言以及我所律师及时调取的银行流水,可以证实原告受伤前在佛山居住满一年,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四、争议焦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
2、原告在本案中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
3、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赔偿责任的划分
五、律师点评
本案中,被告在承揽工程后雇请原告等人施工,并按照工作天数支付报酬,这说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已构成了劳务关系。在被告存在过错(没有对原告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履行监督管理的义务)的情况下,理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