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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姓名是否可以更改?
发布日期:2018-05-28    作者:石文辉律师
 现实生活中,常常发生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母,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随抚养一方或继父或母的性氏,试图消除孩子身上留有的父母的影子,将孩子“占为己有”。
那么,在法律规定下,什么情形能更改孩子姓名?具备什么手续?
石文辉律师解答
一、什么情形下能更改孩子姓名?
(一)未成年子女:
根据《婚姻法》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离婚后,在夫妻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方想擅自变更未成年孩子的姓名,对方有权起诉变更,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名。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是不可以单方面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要经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二)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以及《民法通则》第99条的规定,由于成年子女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成年子女有权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父母双方离婚,子女已经成年,一方想擅自变更成年子女的姓名时,应征得成年子女的意见。
二、更改姓名的流程手续
(一)未成年子女:
1、父母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孩子出生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登记机关填写申请表格;
2、父母双方签字确认;
3、公证(这个根据情况,可能有的时候有的地方不要求);
4、更名之后到户籍登记机关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请新的身份证。
(二)成年子女:自行带上身份证、户口本,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石文辉律师建议
一、为了有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若该姓名已伴随未成年人生活并使用时间过长,已为孩子及其周围朋友和同学所接受和习惯,再变更现使用的姓名对孩子的心理成长和目前相对稳定的生活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宜更改。
二、更改姓名字之后,我们的很多社会信息会因此发生改变,同时也会给我们生活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更改姓名应当谨慎考虑。

相关法条:
一、《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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