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另一方可要求恢复
夫妻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的,另一方可要求恢复
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因为怨恨或者再婚等原因,会给自己的子女更改姓名,为此,产生争议的不再少数。
夫妻离异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1951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