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一方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是否合法?
边防某部干部王某和其妻张某由于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日渐淡漠。2001年,双方决定离婚。儿子王浩?化名 随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按时寄给王浩生活费400元。2003年,张某经人介绍与本乡青年李某结婚,并将王浩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李某的姓氏,取名李随。王某在年底休假探亲时才得知其子已经改名。
王某对其儿子的改名十分不满,但又不清楚其前妻不经其同意擅自改变儿子的姓名是否合法。对改名的问题,部队官兵之间也产生了争议。有的认为,子女的姓名由其父母决定,父亲和母亲在子女姓名的选择上有平等的权利,所以,张某将王浩改名李随的行为并不违法。有的认为,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性,但并未规定父母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所以,张某擅自将王浩改名为李随的行为应当纠正。
[评析]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我国的传统风俗和社会习惯。按照传统风俗和民间习惯,子女多随父姓,也不排除子女随母姓的现象。如果父母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的姓氏改随自己的姓氏?一般是女方 ,是被习惯所认可的,经过户籍管理机关的批准,也可以进行变更登记。但我国传统习惯并不认同父母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将子女改随继父或继母的姓氏,这样做是多数人不能接受的。
其次,张某的行为找不到法律上的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随母姓。这是我国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中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到户口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户口登记。所以,在子女出生后,户口登记前,父母双方应协商决定其子女是随父姓或是随母姓,并到户口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当然,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背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定其子女采用其他姓氏,法律并不禁止,户口登记管理机关也应予以登记。在变更姓氏的问题上,《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的同意。张某未经王某的同意,擅自将王浩更名为李随的行为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第三,张某的行为与司法解释相抵触。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从以上司法解释可以看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成年后自己决定姓氏,否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如果引起纠纷,人民法院将责令恢复原来的姓名。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既违背了社会习惯,又找不到法律依据,是应当得到纠正的。王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恢复其儿子原来的姓名,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王某的请求。
(来源:guodulu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