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刑事被害人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发布日期:2003-12-1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在刑事诉讼中,从经济上弥补被害人损失是保障被害人人权的主要内容之一。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还不足以使这一内容实现。笔者建议建立国家补偿制度,进一步健全对被害人的保护制度。
1.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刑事诉讼中,常常遇到犯罪者的经济能力无力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的情况。有些被害人因治疗伤病花费大、被致残丧失独立生活能力等情况而造成生活极度艰难。目前世界上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即在犯罪者无力赔偿被害人损失时,由国家出资补偿被害人,以帮助被害人摆脱犯罪给其造成的悲惨境况。1963年,新西兰第一个制定了被害人损害补偿的法律,其后为许多国家所确认。
在我国尚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实践中,对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被害人因犯罪人无力赔偿其损失而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一些社会救济。但因无章可循,被害人很难得到救济。笔者认为,虽然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由国家财政拿出一部分资金补偿被害人还相当困难,但为慰藉被害人,使其中生活特别困难的人能摆脱困境,还是应该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当然在刚起步时,补偿的范围、数额可量力而行。
2.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根据
对被害人予以国家补偿的理论依据是什么呢?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国家责任说,
即认为国家对其国民负有防止犯罪发生的责任,由于被害是犯罪的结果,因此,国家应当对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2)社会福利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予以补偿,是社会增进人民福利的一项重要任务。从社会来看,国家要通过社会政策来改善和关心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活,这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责任。如果某个社会成员因犯罪人之被害而伤残、贫困,社会应当给予其适当援助。
(3)被期待说,即认为国家对被害人补偿制度之所以被建立,就在于它本身被期待。第一,被害者生活贫困的实际状态,是使这种制度成为必要的社会背景之一。第二,民事上的损害赔偿制度在对犯罪被害方面的机能是不充分的,因为事实上,被害者及其家属中,不能恢复由于犯罪人之害造成的损失很多。
笔者认为,以社会福利说作为我国对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理论依据较为合适。因为按照国家责任说的观点,在已发生的犯罪中,国家就成了违反抑制犯罪的义务的主体,这是不合适的。从广义讲,国家有责任保护被害人免受犯罪侵害,但被害人的被损害毕竟不是国家直接造成的,所以有人提出被害者遭受的损失国家没有责任,只有国家给公民造成损害的,才能由国家赔偿。如果把国家补偿看作是一种社会福利,则不存在国家该不该赔偿的问题。加之我国已有对特别困难的被害人予以社会救济的做法,所以应确立社会福利说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至于被期待说,它主要是从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的客观需要的角度讲的,与社会福利说并不矛盾。
3.补偿的条件
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哪些被害人可以成为补偿的对象,二是引起损害的犯罪的性质。关于补偿的对象,各国在立法上的规定不尽相同。多数国家把补偿的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新西兰实行在极为广泛的范围内,对被害者实行原则补偿的制度。对被害者的补偿,是只以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为限,还是也包括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有的国家明确规定只限于故意犯罪引起的被害。但有的国家,如法国,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引起的被害均给予补偿。
笔者认为,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未来的国家补偿立法确定的补偿对象不应问加害人的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应问被害人是身体损害还是财产损害,而应以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为条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害人,可以向国家申请取得补偿金(在犯罪者无力赔偿或少量赔偿的前提下):
(1)被害人被致伤残花费数额较大的医疗费用, 生活处于恶劣的物质条件下。
(2)被害人被致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着落。
(3)主要家庭财产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灭失,比如罪犯放火烧毁被害人全部或大部家产等,被害人的生活陷入困境。
(4)被害人死亡,使依靠其生活的人生活无着。
(5)因犯罪造成其他情况,致使被害人生活极端困难的。
4.补偿的形式
对被害人的补偿,是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还是现金与实物形式并用?采用现金形式,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金方式支付?国外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单一形式,补偿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有人认为,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以及以往社会救济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因实物补偿有一个是否合乎被害人需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被害人与发放机关会出现规模、样式、价值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采用现金形式为宜。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5.补偿的数量
笔者认为,对被害人补偿时,其金额应考虑以下因素:
(1)被害人被害性质、受损害程度和自救能力。被害性质、损害程度严重和自救能力差的应多补,反之,可少补或不补。
(2)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有过错的可少补或不补。
(3)被害人是否通过其它法律程序得到赔偿, 已获得损害赔偿的不补或少补。
关于补偿金的数额,各国的规定也不一致。有的规定最高限额。如英国规定,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害发生时工资的两倍。新西兰立法规定,金钱上之损失及费用开支的补偿,不得超过1000英磅。有的根据法令规定的基础额的倍数计算。如日本规定〔1〕:支付给被害人本人的,以被害者在被害前通常收入额的80%为基础额,根据身体伤害的程度,最高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340倍,最低级伤害的补偿倍数为1050倍;支付给被害者家属的,妻子、60岁以上的丈夫、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不满18岁的子女或孙子女,及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残疾病人,以1300倍补偿,此外的人以1000倍补偿。我国应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呢?笔者认为,可规定最高限额由确定补偿金额的机关视情况来决定。对被害人伤残的补偿可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伤残补偿费标准为参考,但不能超过补偿金最高限额规定的数额。
6.提出补偿的期间
关于提出补偿的期间,国外有不同的规定。在日本,对犯罪被害者的补偿,是由被害者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时起两年内或者从被害发生时起七年以内提出。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2〕第706条规定,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逾期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提起补偿请求的期间,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相一致,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这样,可以结合附带民事诉讼已给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等情况,确定国家补偿的数额。
7.补偿的裁定机构和程序
对补偿的裁定机构,在日本是都、道、府、县的公安委员会。在法国,补偿金应由每一上诉法院管辖区组成的委员会决定。这一委员会具有民事法庭的性质,作出的决定既是初次的,也是最后的。关于委员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委员会每年由上诉法院第一院长指定上诉法院所在地三名法官组成。笔者认为,在我国,关于补偿的裁定权可由人民法院行使。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在哪一个法院审理就由哪一个法院裁定,并且由审理该犯罪案件的审判组织裁定。裁判后,允许申请人提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审判机关行使补偿金的裁定权,比公安机关、民政机关或专门成立的机关等单位裁定补偿金有其优势。表现在:(1)法院是刑事案件的最终裁判机关,它使案件有了最终结果,已确定了被害人。案件在公、检机关时,因它没有最后结果,被害人的构成尚未定论。(2)法院审判人员熟悉案情便于确定补偿的数量。(3)审判机关有审级设置,可采取两裁终局制。 这样也有利于对裁定的监督。
补偿金裁定可实行以下程序:
(1)被害人及其家属以及其生前抚养的人在刑事诉讼中向公安、检察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请。
(2)法院合议庭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
-被害人的性别、年龄、有无职业及职业种类,月固定收入,有无扶养家属。
-被害性质、被害程度、有无后遗症及种类、治疗费数额,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被害人有无过错及程度。
-被害后的影响:由该犯罪侵害所引起的被害者的职业变化、收入变化、家属生活变化等。
-损害赔偿情况:被告人是否予以赔偿,赔偿金的数额,是否获取人身保险金等赔偿及保险赔偿的数额。
(3)法院合议庭作出裁定。裁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补偿、
补偿的数量。如果被害人或法定可获得补偿的人不服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同级检察院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上诉或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4)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合议庭经审查,
可作出以下处理:(1)维持一审裁定;(2)撤销一审裁定,直接作出新的裁定;(3 )发还原裁定法院重新裁定。
补偿案件与原来相联系的刑事案件是两个案件,可分开处理。补偿案件被二审法院发还的,不影响原刑事案件裁判的效力。
8.补偿金的来源及发放机关
补偿金应由国库负担。法律可规定每个法院每年裁定补偿金的总额,明令不得超过该总额。
补偿金的发放可规定由最初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执行。
9.补偿金的返还
被害人在补偿金给付后,又以任何名义获得一笔具体的补偿金或赔偿金时,原裁定补偿金的法院有权命令被害人或其他领取补偿金的人返还全部或部分补偿金。这样可以避免被害人获得双重补偿。
10.补偿法的体系构想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有些国家制定单行的补偿法,比如日本制定《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一些原则规定,并制定单行法、条例加以详细规定,比如法国在其刑事诉讼法第十四编中对请求补偿金作了规定,并且在该编中还规定,关于补偿金决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
笔者设想,我国补偿法应分为实体和程序两部分内容。实体内容可制定单行法,称为《被害人补偿法》。它规定补偿对象、范围、条件、方式、数额等问题。程序方面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原则性规定,并制定一个单行法-《被害人补偿程序法》,详细规定行使补偿决定权的机关,补偿的申请、受理、作出裁定的程序、上诉的期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