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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吊模宰客”团伙13名被告人员获刑
发布日期:2018-04-24    作者:110网律师
上海一“吊模宰客”团伙13名被告人员获刑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高额消费费用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孙弢 陈帅
  一伙不法分子结伙,以低价按摩为名搭识外籍游客,将被害人诱骗至消费场所后,大肆开价宰客,通过威胁等手段索要高额消费价款。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 “吊模宰客”行为引发的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等13名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六年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万元至2000元不等。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下旬起,被告人王某、胡某、褚某等人经预谋共同经营位于上海市金沙江路95号的酒吧、按摩店,专门针对外籍男子进行“吊模宰客”。被告人分工明确,分别负责日常管理、结账买单、收款、记账、安排服务等,并有专门的“黄牛”负责拉客,利用外籍男子至上海出差,对上海人生地不熟之际,先由“黄牛”在外搭讪外籍男子并引至该店,在店外望风的同伙用对讲机向店内通报,店内遂安排女性提供服务,后再开出数万元高额消费单据,并倚仗人多势众、以言语威胁及推、按等手段,向被害人强索钱款。得逞后,再安排“黑车”司机将被害人送至借住酒店,以防被害人报警。2017年6月7日晚,5名外籍男子被敲诈勒索共计7万余元。

  2017年6月8日,警方将全部涉案人员抓获归案。2018年1月,检察机关依法对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犯罪未遂;高某的辩护人提出与其他被告人无犯意的联络,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余被告人的辩护人结合各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建议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等13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钱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且属共同犯罪。13名被告人涉案金额从2万元起至7万元不等,犯罪手段卑劣,后果严重,均应从重处罚。最后,法院在结合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各被告人主从犯、犯罪前科等情况以及坦白、退赃等不同情节,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此案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上海市首起犯罪人数较多的涉黑恶势力案件。

  “吊模宰客”可能构成多种罪名

  “吊模宰客”是指不法分子以各种名目,诱骗游客至酒吧、按摩房等场所消费、购物,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索要高额消费费用,谋求高额利润,“吊模”从中抽取一定比例提成。根据不法分子索要消费钱款的手段、地点、数额不同,可能构成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罪名。

  庭审之后,案件主审法官周波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掉入“吊模宰客”陷阱,一旦遇到此类的违法犯罪行为,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周波表示,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依法予以从严打击。本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从“打黑”到“扫黑”,一字之差,彰显了中共中央、国务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决心。王某等13名被告人“吊模宰客”的行为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此类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绝不手软,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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