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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久押不决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作者:高震律师
市第一、第二中院刑一、刑二庭、少年庭,铁路运输中院刑庭,各区县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庭,相关法院少年庭: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久押不决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法〔2014〕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久押不决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高院刑一庭、刑二庭   二○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久押不决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2014〕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工作开展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多措并举,清理了大批积案,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为 进一步推动清理工作,依法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现就办理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久押不决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刑事被告人经法定程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丧失受审能力,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或无法继续审理,形成久押不决案件的,适用本通知。   二、刑事案件因被告人丧失受审能力,无法审理或无法继续审理,符合中止审理条件的,可以依法中止审理。   对依法中止审理的案件不作为长期未结和久押不决案件统计和督办。   三、对丧失受审能力的在押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建议看守所积极治疗,除不关押确有社会危险性或有串供、自杀可能的重大案犯外,也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以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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