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七章)
第七章 抗辩事由的审查
7.1【抗辩事由的内容】
吴丁亚律师提示,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一般包括如下情形:
(1)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
(2)原告主张权利的客体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
(3)原告主张的权利超过法定保护期;
(4)原告或者被告主体不适格;
(5)被诉侵权行为不属于原告主张的权利控制范围;
(6)被诉侵权作品创作有合法来源;
(7)被告使用原告的作品具有合法授权;
(8)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的情形;
(9)其他情形。
7.2【抗辩事由的审查原则】
对于第7.1条规定的抗辩事由第(1)项至第(5)项,无论被告是否提出,均应予以审查。
7.3【有限表达】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由于表达方式极为有限而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可以认定有限表达抗辩成立。
7.4【必要场景】
吴丁亚律师提示,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表达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系因表达某一主题必须描述某场景或者使用某场景的设计造成的,可以认定必要场景抗辩成立。
7.5【时事新闻】
原告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单纯事实消息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并形成了作品,被告主张原告作品属于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予支持。
7.6【公有领域】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来源于公有领域的,可以认定公有领域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7.7【在先其他作品】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来源于在先的其他作品,可以认定在先其他作品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7.8【独立创作】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作品与原告作品虽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表达部分,但属于对同一题材独自创作的巧合,可以认定独立创作抗辩成立。
7.9【合法授权】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使用作品已经获得合法授权的,可以认定合法授权抗辩成立。
7.10【个人使用】
被告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提供作品,其提出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合理使用抗辩,不予支持。
7.11【适当引用】
吴丁亚律师提示,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
(2)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
(3)被引用的内容在被诉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是否适当;
(4)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7.12【课堂教学和科研使用】
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教育培训中翻译或者复制他人已发表作品的,被告主张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的,不予支持。
7.13【报刊转载、摘编】
被诉行为不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或者虽属于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但未能注明被转载、被摘编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出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报酬的,被告主张法定许可抗辩,不予支持。
7.14【制作录音制品】
被告能够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将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用于制作录音制品,且支付了报酬,被告主张法定许可抗辩的,予以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著作权人已声明不得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