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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房子一半产权赠与女友分手后房屋归谁
发布日期:2018-04-20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例简介:男子将房子一半产权赠与女友 男子管某与一女子李某通过网络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其间,男子将一处房产的一半产权赠与了女子,并进行了产权登记。管某的这处房产位于合肥某小区。首付款及贷款均由管某支付和偿还。2016年年初,两人分手。管某认为,他为了结婚才赠与对方房产,现在无法结婚,李某应返还50%的房屋产权。
法院判决:女方应向男方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出资购房并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对李某的赠与。管某同意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正是基于双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管某与李某的恋爱关系终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支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因此,李某应返还50%产权,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考虑到房价有上涨,李某将房屋产权返还管某后,重新购房的成本增加。故判决:李某将50%产权返还管某,管某支付李某补偿款20万元。管某称,李某在购房中没有投入一分钱,对方无偿取得房产50%的产权,应予返还。
律师说法:男子将房子一半产权赠与女友,分手后房屋归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本案中,管某出资购房并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是为了巩固双方的恋爱关系,对李某的赠与。管某同意将50%的产权登记在李某名下,正是基于双方的婚约关系,这种赠与符合彩礼的性质。管某与李某的恋爱关系终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支付的彩礼应予以返还。因此,李某应返还50%产权,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李某认可与管某恋爱交往多年,从李某与管某之间的短信往来记录可以看出,两人是准备结婚的。因此,产权是管某基于与李某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此外,管某赠与房产的行为给李某产生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应当给予李某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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