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车给女友分手后把车开走被告上法庭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发布日期:2017-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了取悦对方、增进感情,往往会赠送对方一些物品,分手后,有人大度乐观,有人锱铢必较。那么,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送车给女友分手后把车开走被告上法庭
小刚与小丽于 2008 年确立恋爱关系,小刚比小丽年长 7 岁,二人在拍拖期间总是摩擦不断。为博小丽欢心,2014 年 9 月,小刚首付 7.5 万元为小丽购买了一辆奥迪 Q5 轿车,每月需还款 8000 元。之后,小刚又首付 23 万元,为小丽在山东老家购置了一处房产。
然而,两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为购置车辆和房产而缓和,反而矛盾更加升级。
2015 年 1 月,二人在经历了激烈的争吵后,小刚一气之下将车开回了江都,再也没有回过山东。小刚将车开走后,小丽不断接收到车辆违章信息,全部是在江都境内。
此后,小丽要求小刚还车,遭到小刚拒绝,“车子是我买的,贷款也是我还的,这就是我的车,你凭什么跟我要啊?”
小丽多次向小刚要车无果后,诉至江都法院,要求小刚返还车辆。
法庭上,小丽提供了新车订购单、收费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行驶证,证明该车系自己所有。
小刚承认车子就在他手里,迄今为止,小刚已为该车支付 16 万元,只要小丽返还这笔钱,以及用于支付购房首付的 23 万元,车子就完好无损地归还。
江都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刚占有上述车辆,在小丽追要后仍未返还,小刚虽抗辩其购买该车出资 16 万元,但该抗辩理由不能阻却小丽物权的行使,小刚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其他合法占有车辆的情形,故认定小刚对该车无权占有,应当返还车辆。
以上说白了就是,虽然小刚一直强调自己为这辆奥迪车出资 16 万元,但是小丽有证据链证明该奥迪车辆归自己所有,行驶证登记的也是小丽的名字,从法律上讲,这辆奥迪 Q5 就是小丽的车。
小刚要求小丽返还购车款 16 万元,但未提供证据。小丽虽认可首付 7.5 万元由小刚支付,但认为是小刚赠与的,小刚也不能明确这笔钱的性质,亦未提起反诉。
恋爱期间的赠与物能否请求返还
恋爱期间,恋爱双方将自己的恋爱对象当成一件精美的易碎品。富裕的一方不断地给它加上包装物,使之华丽而绚烂;拮据的一方坦然受之,维持光鲜亮丽。这就是所谓的“你负责赚钱养家,我负责貌美如花”。你方花费了金钱,我方花费了青春。由此,恋爱期间的开支主要有三种:
1、彩礼;
2、婚前财产赠与:如赠与的房、车、贵重衣物等;
3、因礼尚往来互赠的小礼物。
因此,一旦分手,这些金钱的纠葛随之而来。那么,恋爱不成,花出去的东西能拿回来吗?在这些情况下,返还不返还的关键点就是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同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性质,就需要返还。
关于彩礼:
司法解释(二)中涉及的“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之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且一般都具有固定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法律上婚前财产的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行为一般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实际生活中的赠与合同即有书面,也不乏口头赠与和其他形式。我国《合同法》将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达成合意,该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但是,我赠与你贵重之物,你却不和我结婚,因此我对于赠与行为表示了悔意。此时我国法律很人性化的给予了赠与人反悔的权利。这种反悔又分为两种:
一是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 186 条 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上明确规定:动产以交付为转移,车、船等贵重物品虽所有权随交付转移,但只有成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能对抗第三人,不动产则是需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才能拥有所有权。法律在此明智的赋予了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 合意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毁约权,使赠与人不至于因情绪冲动,思虑不周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的物品无偿给予他人。
第二种撤销权是法定撤销权,规定的是在赠与 财产所有权转移以后还怎么反悔,这个反悔不是轻易可以行使的,要满足以下法定条件才行。
最终,江都法院依法判决小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小丽返还奥迪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