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协议里约定的不退加盟费条款有效吗?
律师解答: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无效。
裁判要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概不退还加盟费”条款免除了特许人的责任,加重了被特许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应被认定为无效。但被特许人据此主张返还加盟费的,仍应当结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实际经营期限、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过错程度等因素而合理确定。
本案中,从涉案合同第7.1.3条的字面含义看,上述条款对于“(西堤岛公司)概不退还品牌加盟费”的适用条件并未区分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不同原因,未设定任何前提条件,而是一概约定只要合同一经签定,西堤岛公司均不退还品牌加盟费,也即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因西堤岛公司的原因而导致程瑞玉无法开业,程瑞玉仍然不能要求西堤岛公司退还品牌加盟费。很显然,上述条款免除了西堤岛公司的责任,加重了程瑞玉的责任,违反了公平原则,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