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的变迁与监狱行刑社会化政策的选择
发布日期:2004-01-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作者简介」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河北保定市 071000
翟中东(1964-),男,内蒙古人,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副教 授,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博士后研究人员。
「内容提要」中国社会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进入社会变革期,而且这一变革仍在持续。这一变革正在影响 监 狱行刑,而且还将影响下去。其中,开放与知识经济发展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尤其引人注目。 本文认为,中国社会的开放与知识经济发展将促使监狱行刑社会化。
「摘 要 题」监狱法学研究
「关 键 词」开放/发展知识经济/行刑社会化
「正 文」
中国社会以改革开放为起点进入社会变革期,而且这一变革仍在持续。改革使中国社会发 生 了很大的变化,从政治、经济到文化教育,都有表现。中国社会这一变化正在影响监狱 行刑,而且还将影响下去。中国社会的变迁对监狱行刑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开放与知 识经济发展对监狱行刑的影响尤其引人注目,中国社会的开放与知识经济发展将促使监狱行 刑社会化。在此本文专门谈一下这个问题。
一、开放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选择
改革开放是新中国政治决策中最浓重的一笔,是当今中国政治的一大特征,它给中国带来 了非常大的变化,它对中国社会的状态与发展有着重大而持久的影响:改革前重国家、轻社 会的模式已经改变;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开始形成;社会结构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 变;社会整合由行政性整合向契约性整合转变;国家与组织(单位)的关系由总体生存模式向 独立生存模式转变;原有的城乡各种身份系列为一种以职业身份为标准的身份系列所取代; 全国一盘棋的区域格局被打破,地方社区开始成为利益主体。(注: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J].中国社会科学,1994(2)。)改革开放给监狱行刑也带来 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开放对监狱行刑的影响
1.开放对狱政管理的影响
由于监狱行刑的目的在于改造罪犯,而只有外在压力没有罪犯内在的改造动力不能达到罪 犯改造的目的。
因此,改造罪犯必须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使罪犯由“要我改造”变为“ 我要改造”。为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我国的罪犯管理在坚持他律性管理前提下,突出自律 性管理。他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强制方式,迫使罪犯逐步放弃并改变思想,从而促使其养成 好 的习惯,改变犯罪思想,重新做人。自律性管理表现为通过激励罪犯改造动机,从而促使罪 犯改恶从善。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用以激励罪犯改造的手段主要是表扬、物质奖励、记功、 减刑或者假释。然而,随着改革开放传统的罪犯激励手段系统显得力不从心,激励效果开始 下降,不再能够有力地激励罪犯改造了。虽然减刑、假释仍保持着强有力的激励效果,甚至 激励力度更大,但由于表扬、物质奖励、记功激励力度下降,整个监狱的奖励手段系统功 效下降。监狱的激励手段系统功效下降的根本原因是因为罪犯的需要结构发生了变化,追求 自由的需要,包括尽早离开监狱和扩大监狱内活动空间的需要,成了罪犯的最突出的需要。 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曾组织过一次对6000名罪犯的问卷调查。为保证调查反映情况的真实性, 他们采取了两条措施:一是调查对象合理分布。对从事工业生产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刑期长 和刑期短的,来自城镇和来自农村的,按押犯比例抽样调查。二是答卷不记名。问卷调查设 计了十项内容:争取减刑、干部公正、家庭、时事政治、身体健康、百分考核、改善生活、 子女、电视电影、三课学习。调查的结果是:
有55.55%的罪犯把争取减刑列为第一关注目标 .(注:刘声祥。从罪犯最关心的问题引出的思考[J].中国监狱学刊,1996(6)。)这就是说,罪犯追求的自由需要在罪犯的需要结构中更加突出。改革开放前,虽然罪犯 追求自由的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很突出,但远不能与现在相提并论。改革开放前,很多罪 犯是希望狱内生活好一点、影视多一点、劳动轻松一点,并且这种需要在罪犯需要结构中 占重要地位。罪犯追求自由需要的突出,在罪犯需要结构中的升位,是市场经济社会个人自 由价值升位在狱内的反映。在市场经济社会,个人的独立与自由是市场交换的基础,个人自 由具有空前的价值。这一点对罪犯也适用。
2.开放对教育改造的影响
改革开放使教育改造受到了越来越严峻的挑战。教育改造工作中不仅存在人员相对不足, 经费相对欠缺,而且还存在效能下降问题。一方面是人员的增加,经费的增长,另一方面是 效能下降。
教育改造效能下降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从客观方面说,改革开放后教育改造工作 存在越来越严重的“知”“行”不统一问题。这是导致教育改造效能不能提高的重要原因。 监狱行刑的目的是为了改造罪犯,是为了让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因此,教育改造的一个重要 工作目标就是使罪犯掌握尽可能多的社会发展方面的信息,以努力使罪犯的社会化速度与社 会的发展一致。由于监狱执行的刑罚是自由刑,教育改造所推进的罪犯“社会化”只能是“ 知”上的社会化,而不是“知”与“行”相统一意义上的社会化——真正的社会化,因此, 监狱推动的罪犯“社会化”存在着“知”、“行”相悖的天然缺陷。监狱推动的“社会化” ,距离罪犯实际的社会化水平越远,这种“知”、“行”不统一的矛盾越深。教育改造的“ 知”、“行”不统一不仅使教育改造实际效能低下,而且可能误导罪犯。
(二)对策选择
在市场经济社会下如何提高激励罪犯改造手段的效能,如何解决教育改造的“知”与“行 ”的不统一?有的认为应当强化激励力度;有的认为应当强化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有的 认为应当促进行刑社会化。笔者同意后种主张。实施行刑社会化措施,将激励罪犯改造的因 素引向社会,能够提高激励罪犯改造手段的效能。实施行刑社会化措施,可以促进教育改造 中的“知”与“行”相协调。监狱的开放程度要与社会的开放程度相适应,这是中外监狱历 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注:王平。监狱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及其启示[J].法律科学1997(5)。)
促进行刑社会化的措施有很多。在西方,行刑社会化的措施主要有设置开放监狱、广泛适 用建立在累进处遇基础上的假释制、用公共服务代替监禁刑等。(注:谢望原、翟中东。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0(1)。)那么,如何推进我国的行 刑社会化?
从历史上看,我国是报复刑很发达的国家,报复刑观念至今仍有广大的市场,报应刑理念 还需培养。这就是说,在我国,刑罚必须保持一定厉度,不能盲目照搬西方的行刑社会化措 施。结合我国的分级处遇实践,我认为,我国可以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即在现行分级处遇 级基础上设置开放性处遇级,监狱允许经严格把关进入开放性处遇级别的罪犯参加监狱组织 的在社会上进行的劳务承包等,待条件成熟,可以推行允许进入开放性处遇级别的罪犯白日 在社会上劳动,晚间返回监狱报到的制度。
开放性处遇级别具有以下功能:
1.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可以提高分级处遇激励力度
对罪犯实施“三分”,实施分级处遇,是改革开放后监狱系统实施的重要改革措施之一。 几年来的经验证明,这种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分级处遇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罪犯的改造积极 性,应当加以完善与发展。然而,目前分级处遇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分级处遇管理中突 出的问题是处遇差别拉不开。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1991年提出的《对罪犯实施分押、分管 、分教的试行意见》,处遇设置的构架是:宽管罪犯在监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外出劳动 可以不实行武装看押;通信会见次数可以适当增多,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管理可以适当放宽 ;会见的设施、条件可以好一些,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批准配偶来监同居。对严管罪犯,要严 格限制其监内活动范围,严禁单独活动;通信、会见只限于直系亲属,严格控制次数、严格 检查、严格监听。《意见》以罪犯活动范围、通信、会见等处遇差别要素,将罪犯处遇分为 宽管、普通和严管三个处遇级。虽然实施分管后,不同级别的罪犯处遇不同,但是处遇 差别不明显。虽然宽管罪犯在监内活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但监狱空间有限,如果再考虑分 类管束后分管单位需要实施封闭性管理,以及监狱重要设施需要专用空间,宽管罪犯的最大程度的活动范围也不会与普管级罪犯活动范围拉开理想距离。虽然监狱对严管罪犯要严格限 制监内活动范围,但监狱应当保证罪犯的基本权利。罪犯活动范围是处遇差别要素中的核心 要素 ,受制于该要素,通信、会见、管理、文体活动等处遇差别要素的发挥状况也不尽人意 ,处遇效价大大降低,根据弗伦姆的激励理论,处遇效价的降低直接导致处遇激励力的低效 .分级处遇工作要有突破,必须将处遇差别拉开。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将罪犯活动范围由监 内引向监外,从而大大提高了监狱对罪犯活动范围的调控能力,并由此牵动罪犯通信、会见 、管理、劳动报酬等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监狱对分级处遇要素调控能力的提高,为监 狱加大处遇差提供了前提。处遇差的提高则可以提高分级处遇的激励力度。
2.设置开放性处遇级能够帮助罪犯适应市场经济的社会生活
将罪犯隔离于社会,实行严格管理,有利于罪犯恶习矫正与思想改造,但是也有如下弊端 :封闭式管理隔断了罪犯与社会的有机联系,不利于罪犯与社会的同步发展。封闭化管理往 往使被管理者的观念、生活、技能发展滞后于社会发展,加剧被管理者与社会的冲突,并且 封闭化管理可能制造具有监狱人格的人,即对一切都抱疑忌、仇视的阴暗心理,或在生活中 处处表现卑微、顺从、近乎丧失判断是非能力,对周围发生的一切均以权威者的号令为准 .封闭管理所产生的弊端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下显得尤为突出。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平等自由、公平竞争的社会,社会成员能否在社会上生存、站住脚跟并不断发展,主要决定于社 会成员个人是否有竞争力。个人竞争力决定于社会成员是否与社会发展同步,接受新观念、 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如果社会成员接受新观念,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就可能成为竞争的 胜利者;如果社会成员滞后于社会发展,不能掌握新知识和新技能,只能是竞争的失败者, 被社会淘汰,面临就业艰难、生活无着的境地。
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时代性要 求。
监狱设置开放性处遇级别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性处遇。获得开放 性处遇的罪犯没有获得完全自由,但可以直接参与社会生活。获得开放性处遇的罪犯基本可 以全方位接收社会发展信息,同时可以掌握更符合社会需要的知识和技能。虽然监狱企业为 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条件,但限于监狱企业生产专业范围、企业的总体技术水平, 罪犯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水平仍然有限。罪犯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相对较快、更符合社会现实 需要的企业,可以促进罪犯掌握更先进、更实用的技能。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社会化与社会发 展的距离,促进罪犯尽早适应社会生活。
此外,设置开放性处遇级有利于提高监狱行刑的经济水平。
总之,在现行处遇级中设置开放性处遇级,既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刑罚的厉度,又可以实 现行刑社会化。
二、发展知识经济与监狱行刑社会化的选择
所谓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高级经济发展阶段与经济形态。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知识成为经济发展中最重要的资本。这是知识经济最主要的一个特征。第二,知识创新是经 济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源泉。第三,知识密集型的软产品成为市场的主导产品。第四,知识 经济是高效型经济。知识经济对监狱行刑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对罪犯教育和狱政管理方面。
(一)发展知识经济对罪犯教育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市场对成熟的技能人员的需要日益增强,教育成为经济 发展的基础。由于教育成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各国都很重视教育。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1997 年的一次公开讲话中强调指出:我们迈入21世纪的知识经济,需要一种新的经济战略,而实 现教育领先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为重要。他还说:“经济教育是知识经济的成功之母。”(注:杨时旺等。发展知识经济的国际经验及我们的对策[J].管理世界1998(6)。)欧 盟1997年提出,教育是各成员国“立国之本”,因此他们强调人才开发,提倡“终身教育” 、“终身培训”,提出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并重,正规教育与职业教育并重。经合组织国家 教育经费占政府支出的1 2%,在培训方面的投入占GDP比重据估计高于2.5%.发展知识经济, 必须强化教育,这是发展知识经济的规律。我国现在越来越重视教育了。***同志在一次 接见两院院士会议上指出:“迎接未来科学技术的挑战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创新,勇于创新。 ”“我国要跟上世界科技进步的步伐,必须千方百计地加快知识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在人才 .必须有一批又一批优秀年轻人才脱颖而出,必须大量培养年轻的科学家和工程师。”(注:杨时旺等。发展知识经济的国际经验及我们的对策[J].管理世界1998(6)。)强 化教育,一方面指强化正规教育,改革我国现有的教学方式,使我国原有的应试教育转向素 质教育,推行终身教育与终身培训,另一方面,指提高国民整体素质。教育立国是培养高、 精、尖人才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的统一。不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不可能形成孕育出一个培养高 、精、尖人才的环境;不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不可能充分发挥高、精、尖人才的作用,使高 、精、尖人才有用武之地。就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与发展知识经济的直接关系讲,可以说,不 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会影响知识经济的发展与推进,因此,发展知识经济,强化教育,必须重 视提高国民整体素质。
从一般意义上说,罪犯教育是改造罪犯的手段,但是从发展知识经济的角度出发,罪犯教 育不仅具有改造罪犯的意义,而且还有促进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意义。罪犯是我国的公民, 是 我国人口的一部分。虽然他们违法犯罪被判刑入狱,但他们仍有生存权、健康权,仍然是我 国公民的组成部分。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包括提高罪犯的素质,提高罪犯素质有利于我国知识 经济的推进;反之,则会影响我国知识经济的推进,成为我国知识经济发展的阻力。因此, 在 发展知识经济时代开展罪犯教育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然而,在发展知识经济时代,罪犯 教育的难度越来越大。罪犯教育受到挑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人类知识更新速度加快。据专家 估计,在现代社会中,一个大学毕业生所掌握的知识,五年后有一半陈旧,十年之后基本过 时,学校的“一次性”
教育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注:鲍宗豪。论知识经济时代教育与社会的发展[J].社会科学,1998(10)。)这意味着:监狱教育的新知识含 量必须加大,监狱教育必须注重更新内容。由于知识经济的发展,社会中各就业岗位的知识 含量都得到提高,任何人都要找到工作,找到自己能胜任适应的工作岗位,必须具有不低于该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否则不可能获得该工作岗位。不可能找到工作。为了保证罪犯出狱 后 顺利回归社会,使他们掌握社会需要的技能,监狱必须加大监狱教育的新知识含量,否则, 罪犯就可能因没有掌握生存的技能而被迫犯罪,重新锒铛入狱。由于知识更新速度加快,为 保持监狱教育内容应有的新知识含量,监狱教育必须更新内容。然而,要使监狱教育能随社 会发展不断增加新的知识,使监狱教育不断更新内容,无疑加大了增加罪犯教育的难度。可 见,在发展知识经济时期,罪犯教育重要而艰巨。为适应知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监狱必 须加大罪犯教育的力度,要使监狱教育面向社会,具体说:
第一,基础教育(包括小学、中学)规范化,要将监狱教育计划列入国民教育计划范围内。
第二,学历教育上档次。不仅允许罪犯参加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的考试,而且允许罪犯参 加研究生水平的考试,要使更多的罪犯接受高等教育,要结合设置开放处遇制度,允许符合 条件的罪犯参加监外教育。
第三,罪犯职业技术教育要与社会职业技术教育接轨。
第四,要在推行相对的行政协调型的罪犯劳动组织模式前提下,建立监狱系统内的高、新 技术产品生产单位,借鉴国外的罪犯技能综合训练形式,允许罪犯转狱接受技能培训。(注:翟中东。市场经济中合理的罪犯劳动组织制度的探术——模式上的比较与分析[J].犯罪 与改造研究,2001(3)。)
第五,推广运用电化教育设施,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介工具向罪犯传播社会信 息 .为了保证上述措施落实,首先,我们应当使社会各界对罪犯教育的意义有个全面的认识。 在发展知识经济时期,加强罪犯教育不仅是一种刑事政策,而且是一种社会政策。罪犯教育 软弱,不仅不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可能导致罪犯重新犯罪,而且会拖国家推进知识经济发展 的后腿。对罪犯进行教育本身就是发展知识经济的具体表现,是落实科教兴国的体现。其次 ,要加大罪犯教育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监狱要重视从事罪犯教育工作的干警的队伍建 设,不仅应保证罪犯教育工作对干警数量上的需要,而且要保证工作对干警质量上的需要。 国家应考虑罪犯教育对发展知识经济的意义,予以物力、财力投入。再次,要加强监狱 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同社会的合作关系,以保证罪犯文化教育与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性 .最后,要明确组织罪犯劳动的模式,即相对的行政协调型模式的改造性与技术培训性,以 保证罪犯能受到应有的技能培训。
(二)发展知识经济对狱政管理的影响及相应对策
美国未来学家托夫勒通过对交通工具、生产工艺等方面的考察指出,社会的发展呈加速度 状态,越到后来,速度越快。事实上,农业社会发展了千余年才被工业社会替代,然而工业 社会才发展百余年就面临被后工业社会所代替问题。社会发展节奏明显加快。社会发展节奏 加快,意味终身社会化对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开始变得重要起来。所谓终身社会化,指社会成 员需要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接受新观念,以使自己跟得上社会的发展,与社会发 展同步。在传统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缓慢,社会成员只需进行一次社会化就可以使他在 社会中得以生存,即使将他隔离于社会一段时间,对他适应社会、对他的生存影响也不大。 而在现代社会,由于社会发展速度加快,一次性的社会化已不能使社会成员适应社会,社会 成员需要不断地进行社会化。终身社会化成为人生存之必要。将一个人隔离于社会,中止该 社会成员的社会化,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他不能跟上社会发展,使他丧失学习新的生活技能 的机会,意味着社会对他的淘汰。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社会发展日益加快。计算机网络技 术、通讯技术的普通应用,信息产业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加剧了世界各国 的经济竞争,促进了技术更新换代,加速了产、学、研一体化,促进了发明、创造、革新的 应用,从而带动人们观念的更新,带动了社会发展。社会发展速度的加快,意味着终身社会 化对每个社会成员变得越来越重要,终身社会化的凸现表明:第一,社会中每一个成员都需 与社会保持密切联系,不断更新观念、不断学习新技能、不断树立新的生活目标,隔绝于社 会,在相当程度上意味着被社会淘汰;第二,国家应努力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
监禁刑是一种剥夺罪犯自由,将罪犯隔离于社会的刑罚。监禁刑的执行是实现社会正义的 需要,国家通过监狱执行刑罚,惩罚罪犯,向社会昭示违法犯罪的后果。监禁刑的执行同时 是改造罪犯的需要,使犯罪者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但是,监禁刑的执行势必影响罪犯的 社会化。罪犯被判处徒刑,隔离于社会,使罪犯丧失社会化的基本条件和环境,使罪犯社会 化的速度迟滞于社会正常成员,质量劣于社会其他成员。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势必影响其重 新 回归社会后对社会的适应。罪犯社会化的不足在一定意义上讲意味着罪犯可能被社会淘汰。 显然,监禁刑的执行与促进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社会发展要求与趋势存在着矛盾。保持监 禁刑原有全面封闭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对社会成员终身社会化的迫切要求,无疑是加 剧两者的矛盾。因此,要缓解两者的矛盾,使罪犯在可能的范围内最大程度地接受社会化, 又实现刑罚的正义,只能增加监狱的开放度。这就是说,在发展知识经济时期,狱政管理应 当 开放化。
增加监狱的开放度,目前可以考虑采纳以下措施,即我们前述的增设开放性处遇级别。随 着我国监狱制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将来可以考虑设置开放监狱、开放监区或开放分监区。世 界上最早的开放监狱是瑞士人凯勒黑尔斯在伯尔尼建立的。开放监狱一改封闭监狱那种戒备 森严、对罪犯时时限制的做法,而给予罪犯较多的自由。由于开放监狱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受到各国欢迎。现在开放监狱已成为世界上一类重要的监狱。为促进罪犯社会化,增加外 界信息向狱内的辐射度,我国将来可以考虑设立开放监狱。鉴于我国监狱规模较大,普遍设 置开放监狱不经济,我们认为,我国监狱可以考虑设置开放监区或分监区。
三、结束语
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迅速发生着变化。这些变化正使传统的以监禁为基本特征的监狱制度 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监狱管理罪犯的难度越来越大;罪犯越来越难适应社会。监狱的改造 效能开始下降,而且这种现象日益突出。监狱基本行刑政策面临一个选择:维持现行政策, 继续保持监狱的封闭管理,还是调整现行政策,逐步推行行刑社会化政策?
我们陷入如下的困惑中:继续现行政策保持了刑罚对罪犯惩罚的绝对厉度,但牺牲了监狱 的改造效能,而调整现行政策推行行刑社会化政策虽然可以提高监狱的行刑效能,但可能降 低刑罚的惩罚厉度。
在现代行刑理论与实践中,监狱不再是专事惩罚不问犯罪人前途与未来的机构,监狱的事 业是与促进罪犯改造与回归社会密切相关的,是以促进罪犯改造与回归社会的效果为评价其 工作良劣的依据。监狱改造效能的下降意味监狱必须进行自我调整,以提高改造效能,否则 会为社会所不接受,而监狱提高效能的途径只能是促进行刑社会化。尽管监狱因实施行刑社 会化措施可能降低刑罚厉度,但是,维持刑罚厉度的要求只能影响行刑社会化程度,以避免 行刑社会化政策的滥用,却不能阻止行刑社会化政策的实施。从历史的高度看,刑罚总是从重刑向轻刑方向发展,实施行刑社会化措施在实质上降低了刑罚的厉度,因而,推行行刑 社会化措施与维持刑罚厉度之间不仅存在对立关系,而且存在统一关系。我们的结论是:在 二 十一世纪,国家应当将行刑社会化作为监狱行刑的重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