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控制的手段、方法和途径
社会控制的手段,是指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各种社会力量的总称。社会之所以能够对社会成员进行控制,保证人们遵守社会规范,维护社会秩序,关键在于社会掌握了各种有效的控制手段。这些手段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权利、教育机会、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具体地说,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可简要概括为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习俗手段、道德手段、艺术手段、舆论手段及宗教手段等。其中政治控制是实行社会控制的最重要的手段。它是国家政权机关,凭借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构,通过行政系统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有效控制。这种政治控制实质上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的控制。社会舆论也是实行社会控制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由于舆论是一种集体心理和大众传播,是建立在一定的道德评判基础上的,也可以称得上是一种道德约束,因而具有很大的制约力,能够对社会环境起一种监督作用,对社会成员起一种约束作用,从而达到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因此,现代社会中的管理者都十分注意发挥社会舆论的控制功能,使之成为社会控制的有效手段。宗教控制是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但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宗教的作用是不同的。
社会控制的方式和途径,就是指在具体的社会运行过程中,社会规范如何作用于社会成员,亦即社会秩序生成、确立和维护的具体机制。
综合社会控制的手段、途径和方式,包括一些社会学家在论及社会控制的工具和方法时,所涉及的诸如舆论、劝导、理喻、信仰、教训、惩罚、命令等,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的可归结为如庞德所说的三种主要手段:道德、宗教和法律。
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强有力的手段,也是最高层次的社会控制手段。“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级专门形式的法律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法律之所以具有约束力,是由于或者是当有一种强加于一切其他力量之上的强力作为它的支持。”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有效实施的一种社会规范。它一经产生,便超越个人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因而无论在古代社会还是在现代社会,都是强有力的社会控制手段。由于法律出自国家,具有肯定性、普遍性、可预测性、结构完整性和国家强制性等特点,所以,它不仅能够调整个人行为,而且首先具有调整阶级关系、重大利益关系,使统治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功能;不仅能够调整社会成员的普遍社会关系,而且能够负担巨大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组织任务,因而是实现国家职能,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经常的、不可缺少的手段。
道德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社会行为规范总和。它也是人类社会控制个人行为的主要工具之一。道德是以善与恶、公正与自私、诚实与虚伪、高尚与卑劣、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等道德观念来约束与评价人们的社会行为,从而达到社会控制的效果。道德控制主要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等机制发挥作用。道德规范是一种内化了的行为规范,道德行为是一种自觉自律的行为,违反道德的行为,要受到社会舆论和良心的谴责。道德对人的行为的影响力比主要通过模仿转化为人们行为习惯的习俗要强。道德规范与法律也不同。我国民国时期著名的社会学家孙本文在论及道德的社会控制功能时曾说:“法律为强迫的,道德是自愿的。法律的标准,往往切近于事实;而道德的标准,则往往接近于理想。故法律的目标,常在维持现实的社会秩序,而道德的目标,则于维持秩序之外,又有促进社会进步的期望。法律仅能控制人类显著的外表行为,而道德则能控制个人一切潜伏与琐屑的行为,故道德可以济法律之穷。”道德比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更广泛,是法律控制的重要补充,能起到法律控制起不到的作用。
宗教控制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特殊手段,从社会控制的意义上来说,宗教常常是通过一套信条和仪式,使人们确立人生的一些基本价值和信念。这些价值和信念都是人的一些善德品质,如施善、仁爱、怜悯、诚实、公平、正义、献身等。所以,宗教是以仪式和信仰的方式,在人的心灵深处,通过控制人的良心来控制、调节人的行为,培养人的善德品质。它能使按照该社会道德观念做善事的人得到精神上的回报,也能使违反道德观念、行恶的人感到内心的羞愧、恐惧与自责。
道德、宗教和法律这三种手段在社会控制中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有其演变的过程。在开始有法律时,这三者是很难分开的。但是“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布莱克认为,随着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其他社会控制在减弱,而法却相应地增强。庞德也指出:“在一个发达社会中法就是社会控制的最终有效工具。”但庞德在肯定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同时,并没有否定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作用。他说:“当我们生活在地上世界里,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那么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而如果它不能再得到有组织的宗教和家庭的支持的话,那么它就更加需要这些方面的支持了。”事实也是如此,可以说,为维护社会文明,对社会实行有效控制,道德、宗教、法律这三种主要手段,在社会控制中互相配合和补充,综合为治,通过正面引导、对偏离行为的限制、教育、舆论工具和宗教组织等各种方式,实现社会控制由外在控制向内在控制的转化,最终达到维护稳定的政治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的目的。
二、社会控制与社会秩序的构建
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格局已经发生并且还在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发展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这主要表现为在包括生活质量、人口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结构等指标在内的经济社会综合指数呈现较快增长速度的同时,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指数却出现负增长。据统计,从1979—2003年的25年间,社会秩序指数年均递减2.0%。其中,每万人刑事案件立案率从1978年的5.5件上升为2003年的34.1件,按逆指标计算,年均递减7.0%,贪污贿赂渎职受案率和治安案件发案率,年均递减3.2%和5.2%;25年间社会稳定指数增减相抵后年均递减1.1%。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不公平、机会不均等加剧,各种收入差距扩大,诸如贫富收入差距扩大,城乡差距扩大,地区收入差距扩大,行业收入差距扩大等。25年来,此两项指数均呈现负增长,影响了经济社会综合指数的增长。在新的有效的各种社会控制机制还未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社会的无组织化、或无序、失范状态。如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各种违法犯罪现象大量增加,特别是重大恶性案件不断上升,一些地方刑事犯罪呈高发势头;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谋取个人和小团体非法利益的各种消极腐败现象较为严重;在经济领域里,一方面表现为损公肥私、化公为私,鲸吞国家财产;另一方面,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甚或败坏了国家的声誉。因缺乏诚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惊人。社会信用问题已成近年来人们关心的热点话题之一。社会稳定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意味着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上升。上述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各种因素的存在,使我们的社会隐含了许多风险,给我国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严重的威胁,也给我国的社会安全问题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执政理念。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既需要革命变革,又需要有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建立这种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就必须要用各种社会规范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实行社会控制。没有控制就没有秩序。解决上述影响社会安全的各种问题,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实现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小康社会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建立完备的社会控制系统,才能为改革和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保证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因此,任何国家的治理,总是把社会控制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蒋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