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状及其思考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执行。刑罚执行是刑事立法与司法活动的最终结果,也是刑罚运作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刑罚效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刑的质量。时代的迅猛发展对传统的刑罚执行模式提出了强烈的挑战,现代的监狱不但是监禁囚犯的场所,而且也是矫治罪犯,促使犯人再社会化的机构。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和行刑机关受西方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影响和启迪,进行了行刑社会化方式的试点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目前就总体而言,行刑工作中的社会化程度还处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上,影响了刑罚效益的整体发挥,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我国行刑社会化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监禁刑使用率过低。我国刑法所设置的非监禁刑措施本来就不够丰富,罚金、没收财产等常常依附于主刑而适用,况且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当事人支付能力有限、又无刑罚易科制度而使得这类非监禁刑适用率大打折扣。当前国外比较流行的社区服务、家庭监禁、半监禁、电子监控等监禁刑替代措施在我国立法上尚是空白,即使现有的缓刑、假释、管制等非监禁刑措施适用率也偏低,这使得行刑社会化的实现和刑罚效益的发挥受到极大影响。

2、监狱整体布局存在不合理性。监狱布局的不合理性直接影响着行刑社会化的实施。由于很多监狱远离城市、交通不便,给家属探监和社会力量帮教带来了较大的困难。据统计,我国有60%的监狱设置在交通欠发达、环境和气候较恶劣的偏远地区。不可否认,这种布局从历史上看有着一定的合理因素,但总体而言尤其在当今是弊大于利的,其在客观上使得监狱不得不处于封闭、秘密的状态之中,给监狱工作带来了多方面的困难,如难以吸收高素质的人才到监狱工作,难以解决干警子女的学习、就业及婚姻等问题。由于地处偏远,不能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监狱被迫行使所谓的“准法定职能”,走“监狱办社会”之路,通过开办幼儿园、子弟学校和职工医院等设施来解决监狱干警及家属的部分生活问题。但由于国家经费投入有限,许多地方对监狱工作不够重视,监狱为了生存,必须腾出一部分精力从事生产和创收,给监狱的法定职能带来了不应有的牵制。

3、监狱行刑模式落后。当前我国的监狱行刑模式仍属于传统的监狱管理方式,监狱行刑手段的特点是封闭性、粗放性、简单化。监狱管理方式的人治色彩浓厚,法治化不足。大多数监狱地处偏僻,而且有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岗哨、戒备深严。这种高度警戒、高度隔离的模式,既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刑罚经济原则。

4、行刑体制分散、行刑立法缺位。行刑体制即刑罚执行权限的配置以及行刑机关之间的关系等是行刑社会化的体制保障。行刑立法无疑是推行行刑社会化制度的法制保证。在我国,行刑体制的现状严重制约着社区刑罚制度的适用力度,而行刑立法的欠缺则使得整个刑罚执行活动缺乏统一性、规范性、权威性。

(1)行刑体制分散。目前。我国的刑事执行机关有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安机关和法院,刑罚执行主体的多元化导致刑事执行工作的分散与不协调,宏观统筹较差。

(2)行刑立法缺位。刑事执行在刑事法律体系以至整个国家法律制度和法治体系中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而现行刑事执行立法的相对滞后,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一体化尚未完全实现,作为刑事执行法的主体而存在的《监狱法》并不能与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相配套、衔接,刑事司法活动中刑事执行尚未有统一协调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我国行刑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思考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高技术信息社会,罪犯被久置于封闭的监狱内势必扩大罪犯与社会的不相融程度,导致刑罚效益的低下,行刑社会化是行刑领域改革和发展的方向,然而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实践仍在起步阶段,急需在各个方面加以完善,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的行刑社会化工作既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实际,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更新观念,树立现代行刑理念

观念的更新是改革的前提和先导,我们应当从片面强调专政职能转向注重罪犯人权保障,明确行刑机关不仅是国家的专政工具,同时也承担着维护社会正义的职能;行刑作为一项执法活动,其目标并非将被改造犯罪者塑造为道德、情操完美高尚的人,而应将改造的重心置于矫治不良心理、戒除犯罪恶习方面,客观评价改造在预防再犯罪方面的作用,不能单纯以再犯罪率的高低评价监狱改造的质量;在此基础上,监狱要努力实现法治社会下追求的理性价值,应以法治社会下的民主、自由、人道、正义和效率作为自己存在的价值基础和观念定位,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设施和技术,提高行刑的文明程度,推进行刑管理的法治化和科学化。

2、调整行刑方式,科学改造罪犯

我国监狱忽视或缺乏对罪犯复归社会能力的培养和锻炼,罪犯一旦刑满,即脱离法律的保护和制约,进入社会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出狱人不知所措。因此,有必要以行刑社会化理念为导向,适当调整行刑方式。首先改善犯罪人分类技术,科学地对罪犯进行分类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的基础,在西方被称为“人格调查”;我国在罪犯分类方面仅停留在按性别、年龄等简单的分类层面上,罪犯分类工作处于较低的工作水平,直接制约着行刑改造的质量,因此要加快完善分类制度,向人员专业化、调查科学化、分类细密化方向发展,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分类工作,尽可能将分类标准量化,提高操作性和准确度。其次要发展心理矫治,通过设置心理门诊、建立心理矫正工作室,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新的改造犯罪的手段;第三要重视罪犯的情商培养,提高其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的理解度与宽容度。最后科学运用亲情教育手段,运用亲情的力量感召和激励犯人。

3、监狱设置的合理化调整

我国监狱整体设置所存在的问题,极大地阻碍了行刑社会化工作的推进,有必要从整体上予以合理化调整。首先,调整监狱布局,一方面适当建造新监狱,另一方面是对现有监狱进行改造,使大部分监狱向城市、城镇靠近,充分利用社会各种有用的资源,摆脱监狱办“小社会”的困境;其次划分监狱等级和实施监狱分类制度,优化国家资源配置,提高监管安全效能;最后,实现监狱职能纯化,加快监、企、社分离步伐。长期形成的监、企、社高度合一、三位一体、多轨运行的体制,造成监狱功能模糊、职权职责分散、监狱本质职能难以体现。当前要尽快把企业和小社会从监狱中彻底剥离出来,把监狱现行承担的社会保障职能从中分离出来,实现监狱职能的准确定位。

4、加快行刑社会化的立法进程

制定一部完整的行刑法典固然是最理想的选择,但是涉及刑事司法权力的重新配置,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当前可以先着手做好《监狱法》的修订和《社区矫正法》的制定工作,前者解决监禁刑的执行问题,后者则解决非监禁刑的主要问题,由此将监狱行刑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整合于一个统一的权力运行系统之中,有利于加强二者之间的联结和互动,从而使统一行刑法典的出台便得水到渠成。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周静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