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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余谭生律师
商业秘密的特征
——广东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竞争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也属于一种知识产权正因为这样我国1997年新《刑法》将其归纳于“侵犯知识产权”章节。它是人们在生产经营中刨造的产物。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商业秘密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穷尽。任何可以带来竞争优势、具有经济价值的商业信息都有充分的理由构成法律上的商业秘密。在充满竞争意识的市场经济中往往因为掌握了一项秘密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给生产者或经营者所带来的竞争优势与经济价值是十分显著的。
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特征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其实是指一项商业信息的新颖性也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要求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它包含有两重含义一方面着眼于市场竞争的角度商业秘密为少数人知悉或使用的秘密性;另一方面强调技术为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通行的技术或经营存在着创新的新颖性。
在同行业内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各自通过正当渠道获取并持有相同的商业秘密如两人同时或先后研究开发了同一技术或通过反向工程获取了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此时是否仍然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只要不是在同行业内众所周知都可以认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也是相对秘密性的体现。因此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还体现为同行业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可以同时或先后合法拥有相同的商业秘密相互之间在竞争优势上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包含新颖性的其新颖性体现在:一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该秘密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可以使原始持有人获得竞争上的利益。如甲通过对进口产品的摄像和说明书。自己以往积累的知识。改进成比进口产品更进步的产品的技术信息。二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该秘密通常刻意被避公开任何人都确信其为秘密并且他人不经过合法途径无法获得这一秘密。三是在特定的产业及当时的技术水平和观念上该秘密是经过耗费合理的努力(如时问、金钱、劳力筹)才能获得的并且能区别于同行业中众所周知或应当众所周知的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特征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之前反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是指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我国学界通常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两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二是竞争优势而后者更重要因为价值性并不意味着必须以确切的货币金额来表明其价值甚至不必有现实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价值性也不一定表现为给权利人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而往往表现为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中的优势地位所以权利人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是商业秘密价值性的本质体现。
具体上价值性应该包含三个方面的内涵价值性不仅指经济利益还包括竞争优势。经济利益是指与商业秘密的获取、使用或披露有关的经济利益通常情况下表现为给权利人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第二价值性包括现实利益也包括潜在利益。商业秘密并不要求发生侵权时已经被权利人使用只要一旦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即可。不管是现实可直接使用还是正处于研究、潜在、可预期的价值信息都可满足价值性的要求。第三价值性包括积极信息和消极信息。积极信息是指对生产、销售、科研、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消极信息是指不能直接只能挂面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不管是积极信息还是消极信息只要有价值性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第四价值性具有独立性。
三、商业秘密的实用性特征
实用性体现在能够实际投入生产或经营活动并非属于在生产或研究中未给权利人带来使用的目的和实现经济利益。对于实用性这一构成要件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性就等同于实用性。关于实用性与价值性的关系一般认为具有实用性必定具有价值性但具有价值性不一定具有实用性。同理那些仅具有潜在价值性的信息也不一定具有实用性。在立法并列规定实用性与价值性的情况下应该认为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两个不同的构成要件。
四、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秘密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对于管理性这一特征主要抓住以下两个特点;第一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一般认为权利人对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应该采取措施足以使其他人认识到商业秘密的非公开性和存在性基于这种情况权利人以外的人就应该在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内最终权利人的权益。第二保密措施的方式。可以分为积极的采取措施通过与权利人以外的人签订合同来保护商业秘密如我国采取的竞业禁止的保护措施同时也可以以消极的方式来抵御侵权行为的发生在他人侵犯时通过采取补救措施来防止损失的扩大。
综上所述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将会成为一国发展的核心手段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深入探讨商业秘密构成的相关问题为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和立法提供宝贵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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