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特征
摘要:商业秘密是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要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秘密性是最核心要件,价值性来源于秘密性,管理性服务于秘密性。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指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管理性,因为这三个要件真正体现了商业秘密独有的内涵。
一、商业秘密的秘密性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至少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诠释。
第一,秘密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客观上处于一种秘密的状态。我国立法为秘密性设定的标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事实上这一标准并不准确,没有反映秘密性的实质性内涵。因为公众是一个非常广泛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限定,在对某一信息进行是否具有秘密性即是否已为公众所知悉的评判时很难得出一个准确的结论。
第二,秘密性指的是相对秘密,而非绝对秘密。绝对秘密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处于一种绝对秘密的状态,即除了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为任何其他人所知悉。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当然不是指这种绝对秘密,秘密性并不要求除权利人以外绝对没有人知悉,而是未在本行业内众所周知,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可以为一定限度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知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知道了商业秘密的实质内容并不影响其秘密性。一般来说,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所雇用的员工,权利人转让商业秘密的对方当事人以及了解商业秘密的政府相关部门。//www.ichatok.com/
之所以要求商业秘密达到相对的秘密性,主要基于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因为商业秘密只有实际使用才能体现出其价值,而在使用过程中要求不为任何人所知的绝对秘密性不仅不现实,也不可能。在对秘密性进行研究时,不能不提到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不应包括新颖性。新颖性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与公知信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具有新意。不为公众所知悉从文义上只能理解为商业秘密在客观上处于秘密的状态,即秘密性。既然商业秘密不为公众知悉,那么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与公知信息存在一定的差别,即与公知信息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否则该信息即成为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公知信息,因此秘密性隐含了新颖性。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要求,实质上是对商业秘密新颖性和独特性的要求,也是对商业秘密内在质量的要求。由此可见,新颖性是秘密性的应有之义,没有必要把新颖性作为商业秘密的独立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价值性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即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能为权利人带来效益,具有实用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解释为“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概括应当说是准确的。首先,强调信息的可应用性,正是因为信息的可应用性,才有可能为权利人带来商业价值;其次,该信息的应用在客观上确实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再次,通过应用该信息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不仅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而且包括潜在的经济利益,同时包括竞争优势。//www.ichatok.com/
三、商业秘密的管理性
对于“采取保密措施”这一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有人将其归纳为秘密性的内容之一,有人归纳为保密性,这两种归纳均未体现“采取保密措施”的实质。采取保密措施更多地强调商业秘密权利人首先要有将信息作为秘密进行管理的主观意识,并且在这种主观意识的支配下采取切实可行的保密措施,这种权利人主观上的心态和客观上的行为更多地体现了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因而将该构成要件称之为管理性更能概括采取保密措施的真正含义。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即保密措施应达到何种程度,我国法律未作规定,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应如何解释,因而合理性应由商业秘密的保护部门根据不同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保密措施的种类笔者认为至少应当包括权利人与雇员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在保密资料上加印商业秘密字样,在保密场所增设隔离设备等。
四、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中,秘密性是最核心的要件。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来源于其秘密性。正是因为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处于秘密的状态,它才能成为不为公众所知悉、不被轻易获得的稀缺资源,而正是商
业秘密的稀缺性才给权利人带来商业性的价值。商业秘密的管理性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而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目的就是为维持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因而就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相互关系而言,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秘密性处于核心要件的地位,价值性来源于秘密性,管理性服务于秘密性。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对某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判断时,价值性和管理性比较容易把握,但有关信息是否具有秘密性,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综上所述,长昊商业秘密律师认为,商业秘密应当包括秘密性、价值性、管理性三个构成要件。在这三个构成要件中,秘密性处于核心的地位。//www.ichat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