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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
发布日期:2017-12-20    作者:余谭生律师
摘要: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备条件。这些条件包括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和新颖性。本文提出了上述要件的理论基础和判断标准。
关键词商业秘密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新颖性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世界经济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知识总量的竞争。只有对其构成要件有了深入了解,才能把握住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有利于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才能正确判断一项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有利于执法和司法实践。
一、秘密性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的主要标志。因为其他知识产权多数是公开的,例如,专利技术一申请就必须公开,否则就不受专利法的保护,而商业秘密则必须具有秘密性才会受法律保护。一项信息是不是具有秘密性,从认识论上说是看公众这一主体,通过一定的方式是否感受到了信息这一客体,如果公众普遍感受到了,则该项信息就不具有秘密性,如果没有感受到,则具有秘密性。
一般认为能从下列渠道取得的信息不再是商业秘密(1)公开发行的出版物只要一项信息刊登在一本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就可以认定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这种知悉即可以是实际知悉的状态,也可以是具备知悉的条件,就是说,一项信息公开后,可以是公众确实看到了、知道了、掌握了,也可以是没有人看,但具备看到、知道、掌握的条件。这里的出版物既包括书籍、杂志、报纸、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技术报告和专利文献等传统的传播系统,也包括用其他方式制成的公开发行的载体,如公开发行的光盘、磁盘、照片、影片等。//www.ichatok.com/
二、价值性
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或者将来的使用,客观上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对这一定义,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价值性的本质体现为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不论是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还是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都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性。不具有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不是商业秘密。
2.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可以是现实的,也可以是潜在的。
3.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权利人主观上认为一项信息有价值,而客观上没有,则该项信息不是商业秘密。在探讨商业秘密价值性问题时,应注意的是负面的、消极的信息也可以具有价值性,从而成为商业秘密。如失败的实验报告,可以使权利人的竞争对手少走弯路,有效地降低开发费用和生产成本,削弱权利人的竞争优势,因而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具有的确定的具体的可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即该信息能够具体应用于生产经营实践中的制造和使用活动。“实用性和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谈不上价值性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这就是实用性和价值性的区别和联系,也就是说实用性和价值性是不同的法律要件的根据。”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指权利人对其主张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的保密性和商业秘密的秘密性都是商业的必要构成要件,二者都是不可或缺的,不能并在一起。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方面,保密措施不仅是事实行为,还是重要的法律行为,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会产生创设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因为从法律上讲,如果没有人对一件财产宣告占有,就是无主财产,除国家外,任何人不能宣称对该财产拥有权利。另一方面,在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保密措施还有综合的证明作用,可以证明权利人有向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雇员或其他接受者要求保密的意图,可以证明侵权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还可以证明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观状态。
五、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必须与普通水平的信息保持最低限度的不同性。由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直接规定商业秘密的新颖性,就有人在论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时把新颖性忽略了。这其实是误解,因为在“不为公众所熟知”这一秘密性的特征中包含了新颖性的特征,因为商业秘密不需要绝对不被人知,只要求他人用正当手段不会很快知道,如果在他人用正当手段不会马上知道的这段时间内,有证据证明侵权人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而侵权人又举不出自己用的是正当手段,那么,就很容易被认定为侵权,这样,秘密性要求就成了新颖性要求//www.ichato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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