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特征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技术革命的迅速加快,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和研究也更加深入。纵观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现有各种学说,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所有者为商人,具有商业竞争优势价值,受保护时间不确定,具有商业可用性。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秘密
商业秘密是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改变的。近年来,商业秘密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和保护,无疑是与当今世界各国技术革命速度的加快、经济竞争激烈的加剧、世界经济一体化、世界经济广泛而深层次的改变、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紧密相连。
纵观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商业秘密的特征有:
1.为商人所有
我们知道,秘密信息可按照所有人的不同分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三种。国家秘密的所有人是国家,个人隐私的所有人是普通百姓,商业秘密的所有人是商人。对于商人的范围,应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和界定,它不仅包括已经依法登记的商人,如企业法人、非法人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还包括原本不是商人,但临时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意图从某次交易或某几次交易中获得商业利益的人。由于每个主体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关系中扮演角色不同,在不同的社会关系中建立的法律关系亦不同,因此,一个主体在一种社会关系中不是商人,而相对于另一种社会关系可能就是商人。比如,一个政府官员在工作之余发明了一项技术,他不愿意去申请专利,而愿意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并从中谋取利益,那么,他在此种法律关系中就是商人。商业秘密首先是属于“商”的范围,这是商业秘密有别于其他秘密的范围领域。什么是“商”的范围呢?笔者认为凡是能够通过交易行为实现有形商品、无形商品价值交换的领域都是“商”的范围,而且“商”和非“商”的范围是在改变着的,并非一成不变的。因此,要穷尽的例示“商”的范围是不可能的,也是没必要的。//www.ichatok.com/
2.商业竞争优势价值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优化在市场中进行,有形商品、无形商品都必须在市场这个媒介中进行价值交换,让渡自身的价值,以换取对方的价值。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的理论,每个竞争者要在竞争中实现自己商品的价值,它就必须考虑自己商品生产的个别劳动时间,为使自己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它就必须尽量减少个别劳动时间,以实现利润和超额利润。实现利润和超额利润的途径包括降低活劳动成本、物化劳动成本、采用新技术(专利技术和作为商业秘密一部分的非专利技术)、改进管理等。商业秘密作为非专利技术的一部分,作用也更加明显。商业秘密的产生,就是源于商业竞争,其直接目的在于谋取或保持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持有或使用商业秘密等竞争资源,实现利润或超额利润。因开发、持有商业秘密必须耗费各种资源成本,如不能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不能谋取或保持竞争优势,无商业竞争力,是没有人会去开发、持有商业秘密的。对于竞争的范围,笔者认为包括某一项具体的交易活动,也包括长时间的某种特定或不特定领域的交易活动。//www.ichatok.com/
3.受保护时间不确定
我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我国在司法解释中也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围内,有保密期限的规定。无论是国家秘密还是个人隐私,其获得法律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
众所周知,在传统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各种权利中,各种权利有明确的时间限制。虽然各国确定的保护的具体时间有所不同,但是,多数国家都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而到目前为止,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实践,均没有给商业秘密确定一个保护期限。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按照该商业秘密的实际价值和自然生命力的强弱决定保护时间的,即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由该秘密其所有人能在竞争中获取、保持竞争优势的实际价值和需要决定的,法律并不给其规定一个保护期,超出这个保护期就不保护。从实际情况看,有的商业秘密由于其生命力有限,其存在的时间是较短的,一次交易完成,即丧失生命力而无价值,法律也就不再保护。而有的商业秘密则正好相反,由于其在商业竞争中可长期获取或保持竞争优势,其生命力旺盛,则法律提供不确定的长期的保护(如可口可乐的配方秘密)。有的商业秘密为社会所公知或社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该项秘密已经不具有竞争优势价值而丧失生命力被淘汰,不具有保护价值而不用保护了。因而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时间是不确定的。//www.ichatok.com/
4.商业可用性
商业秘密是一种信息,但是并非任何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有些信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具有商业价值,因而不可能成为商业秘密,如个人的身高、体重、收入、年龄、感情生活信息等。只有那些应用于商业竞争,对竞争产生影响的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可以现实地应用到商业竞争中,也可以具有潜在的竞争优势,至于是否用于商业竞争中在所不问。未应用于商业竞争中,则有待实现潜在的竞争优势;已应用于商业竞争中,则实现了竞争优势。我们在认识此问题时,要把握商业秘密的商业可用性,区别可能性与现实性。
当然,在我们认识商业秘密的特征时应该将商业秘密的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加以认识和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