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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关于骨折并发症司法鉴定意见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马家强律师
委托方: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泰安市中医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的诊疗护理行为是否具有过错、诊疗护理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检案摘要 因“外伤致右下肢麻木疼痛、右膝关节畸形肿痛活动不利半小时至泰安市中医医院诊洽,后产生医患纠纷 四、分析说明 泰安市中医医院诊疗行为 院方根据外伤史、入院体检及影像学检查,诊断为“1右胫骨平合粉碎性骨折;2.右膝关节脱位;3.右膝关节损伤”,入院时查体“右下肢麻木,疼痛,右膝关节后脱位畸形,肿胀疼痛,不能活动,前后抽屉试验(+),侧方试验(+),右小腿、右踝足皮肤麻木,末梢触痛觉丧失,毛细血管反应缓慢,足背动脉搏动消失”,应高度怀疑右膝关节骨折脱位同时伴神经及血管损伤的可能,应进一步检查(如血管造影术)来明确诊断,当日仅有超声报告“右侧胭动脉内异常回声”,考虑栓塞并建议结合临床,而未见院方行血管造影术来明确诊断,或条件不具备时尽快联系有条件的外院进行检查,根据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的手术记录,存在“右侧胭动脉在胫骨平台水平挫伤并撕裂”,故认为院方存在对入院病情重视不足、检查不完善,漏诊“右侧胭动脉挫伤、撕裂”的过失;另病程中患者持续疼痛,院方仅考虑与骨折有关,而其右膝损伤严重一—胫骨平合骨折伴脱位且入院时还有血管、神经损伤表现,均是损伤后并发骨筋膜室综合征的高危因素,仅给予持续镇痛,未能高度警惕有骨筋膜室综合征的可能性,甚至患者提出转院时亦缺乏相应风险告知及应对措施,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医疗过失;另外,院方医嘱单记录其21分出院,而病程中42分仍有记录,患者在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入院时间为25分,患者出院时间明显有误,泰安市中医医院病历记录不规范,如患者确系21分自泰安市中医医院出院,直至第二天25分才入住外院,则不能排除该院出院医及与外院交接病人时嘱告知不详细对患者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的病情发生发展存在不利影响。 2.关于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因力) 根据送检资料,右膝部原发损伤严重一一右胫骨平合骨折伴脱位,右膝部血管、肌肉及神经均有损伤,是并发筋膜间隔综合征的高危因素,泰安市中医医院。。。。。。存在医疗过失,对患者右小腿骨筋膜室综合征的病情发展有不利影响。 五、鉴定意见 根据现有资料,泰安市中医医院右小腿病情重视不足、检委查不完善,漏诊“右侧胭动脉挫伤、撕裂”的伤情,对其并发骨筋膜室综合征的风险重视不够,出院时医嘱风险告知及应对措施缺乏,存在过失,另院方病历记录欠规范;右膝部损伤后并发筋膜间隔综合征与其原发损伤严重及院方上述诊疗过失均有关联,其原发损伤为主要、直接因素,医方上述部分诊疗过失为间接次要因素、参与度以16%-44%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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