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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关于一氧化碳中毒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
发布日期:2018-01-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关于一氧化碳中毒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委托鉴定事项:1、对XXX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康复费用进行鉴定2、对新泰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过错与申请人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其参与度为多少进行鉴定。
二、听证会情况
我所召开了有医患双方参加的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医患双方进行了陈述,概要如下:患方陈述概要:新参市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误诊误治,延误了治疗时机,存在过错,过错导致了患者病情严重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方陈述概要:新泰市人民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过程虽存在病历书写方面的不足,但诊断明确,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措施正确,不存在误诊误治情况,患者主张的损害后果与新泰市人民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
检验过程
(-)签定材料审核
本案送检材料按照《外部信息管理程序》已审核,可参考使用。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JD0103003-201)对被鉴定人
进行检验。
()适用标准
伤残评定比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8页共13
(GB18667-2002),护理依赖评定比照《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31147-2014)
()法医临床检验所见
三、分析说明
按照医学科学原理、我国现代适用医疗常规、法医学因果关系标准及有关资料等,通过审查提供的现有资料、病案,结合听证会情况及专家意见全面分析,说明如下关于伤残等级、护理依赖、康复费用被鉴定人,患有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目前检验,不能站立、独坐及下床活动,四肢肌张力增高,不自主抖动,大小便失禁等,以上情况符合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的表现。参照《道路交适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4.3.1d)之规定,评定为团级伤残。经检验被鉴定人不能站立、独坐及下床活动,四肢肌张力沉增高,不自主抖动,大小便失禁等,根据《人身损窨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31147-2014)相关条款,结合目前检验情况分析,其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经常监护,因此,存在完全护理依赖。康复费用:被鉴定人康复治疗知情同意书载:诊断:四肢运动功能障碍。康复治疗采用功能锻炼、物理因子及针灸推拿等治疗,原则上其后续费周应以实际发生为准,但因本案诉讼的需要,需对其原复费用进行评估认定。结合当地治疗收费情况,其康复治疗每日费用约为180,康复所用时间视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关于医院诊疗行为有无过错、其过错与申请人损害后果间
有无因果关系及参与度。
被鉴定人自述昨晚睡眠时坠床,而无法自行上床,伴大小便失禁,3小时前出现嗜唾、可唤醒,醒后可正确回答问题,不能回忆昨晚发生的事,无麻木、抽搐、意识障碍等。入院检查唾睡,言语流利,智能正常,口无偏斜。CT:多发腔梗、软化灶。入院诊断:脑梗死。入院后经抢救、护脑、吸氧、活血化瘀、促醒、对症支持治疗等32日开始明显好转,不再嗜睡,无头滴头晕,无意识障碍,无肢体活动不灵,大小便正常,同意当日出院。
被鉴定人因反应迟钝、行走不稳一天,22日下午再次入住新泰市人民医院。现病史載:严重并发症,以上自身变化与现有后果亦存在因果关系。
四、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一氧化碳中毒及中毒迟发性脑病后遗症评定为Ⅲ级伤残、存在完全护狸依赖,壞复费用每天约为180,康复所用时间视临末治疗情况确定。
2、新泰市人民医院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新泰市人民医院承担次要员任,过错参与度为40%
 
司法鉴定人:XX
                                 司法鉴定人:X
司法鉴定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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