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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认定东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90%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马家强律师
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认定东平医院过错参与度为90%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马家强律师推荐)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并住院治疗,与被告之间形成医患关系。在此关系中,医方作为患者信赖,故院方在进行执业活动时,负有高度注意、救死扶伤及努力完成委托工作的义务,这些义务有的是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有的则是行业规范、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如在执业过程中,违反上述义务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应承担责任。对于被告东平xx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原审法院委托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做出被告东平xx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不当或过错,认为东平xx医院的过错与原告疾病发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并认定其过错参与度为90%;对于该鉴定结论,被告东平xx医院亦表示认可,原审法院认为其客观地反映了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中存在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但在鉴定结论中,对原告的伤残程度与诊疗行为之间因果关系予以否认。因此,原告支出的医疗费、检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司法鉴定费用均系由于被告医院诊疗行为的过错给原告造成损害,原告为确定该损害后果的存在以及与被告诊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依法应由被告按照其过错予以承担,原审法院酌定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关于原告的住院时间,依照查明的情况应当为:16天+79天+112天=207天,原告住院治疗与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原告伤残系其自身疾病发展治疗的结果,因此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由医院承担,医院外的护理应由其自行负担,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应当依据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发伙食费补助的标准20元/天计算,护理费因为提供护理人员固定收入的证明,可参照当地护工工资标准50元/天计算,对于原告因被告的过错,多次手术治疗,的确对其身心均造成极大的痛苦,应当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原审法院酌定为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鉴定,鉴定机构认为上诉人在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上诉人的过错参与度为90%,原审法院据此判决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相关损失负9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于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审法院依据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和被上诉人的损害后果酌定为20000元亦无不当,本院亦予维持。因被上诉人对于原审判决并未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原审判决服判息诉,被上诉人二审中对原审判决相关内容所持异议,本院不予审查和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xx与东平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泰安市中级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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