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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以没有尸检报告为由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被新泰市法院驳回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发布日期:2016-10-14    作者:马家强律师
医院以没有尸检报告为由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被新泰市法院驳回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
原标题:范xx、尹xx等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经审理查明,。201519日,患者因患食管癌行吻合口狭窄支架植入术后,到被告处继续治疗,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大量吐血,126日转入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后患者死亡,该院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低血容量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呼吸循环衰竭。原告申请对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结论为:协庄矿医院的诊疗过程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拟为20-30%;过错与上消化道大出血引起的低血容量性休克、周围循环衰竭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告认可该鉴定意见书。被告认为对患者死亡原因的鉴定应当进行尸检后进行鉴定,该鉴定在未进行尸检的情况下做出,属证据不足,不应采信。鉴定书依据证言做出的鉴定,被告对该证言并不认可,该鉴定依据的基础不确定,鉴定不客观,被告要求复鉴。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患者上消化道大出血为其自身在治疗过程中出现的突发病理变化,是引起低血容量性休克、周围循环衰竭后果的主要原因,协庄矿医院对患者出现消化道大出血后存在抢救不及时、抢救措施不到位的过错。关于抢救措施,协庄矿医院虽称部分抢救条件不足,但一些可行的措施没有跟上,抢救措施力度欠佳,存在过错;患者出现呕血,院方在抢救期间未见有备血,输血记录;证人证言证明院方存在抢救不及时某。患者在被告处住院17天,医疗花费除统筹支付外,个人自负2460.20元,原告支付押金2400元。在新汶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住院1天,个人支付医疗费2372.73元。原告主张患者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元。为证明原告的治疗行为存在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支付鉴定费7400元,因鉴定意见中被告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鉴定费应当由被告承担。住院期间原告支付交通费1000元,被告应当承担。
以上事实有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患者与被告存在诊疗行为,原被告均认可,应予认定。经本院委托泰安东岳司法鉴定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书,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患者死亡的尸检报告是本次鉴定的前提条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抢救措施及时、到位不存在过错。因此,被告没有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书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本院认定其证明力。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治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约为20%-30%,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的医疗花费共计4832.93元,由医院的结算单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患者居住地(翟镇刘官居庄村)在新泰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315450元(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人民币31545元计算10年),丧葬费人民币24162元(2014年度泰安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27元)。原告为患者配偶,现年63周岁,无其他生活来源,被告应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尹为原告范凤芝的其他扶养人,被告应赔偿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2506元(山东省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人民币19854元)。患者存在住院的事实,要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本院予以支持。鉴定费及专家会鉴定费共计7400元,由票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患者住院情况,酌情认定交通费100元。结合本案案情及鉴定意见书意见,认定被告应承担25%的过错责任。由于被告治疗行为××患者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周围循环衰竭存在因果关系,损害后果给原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00元过高,结合本案案情,认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4832.93元、丧葬费人民币24162元、死亡赔偿金为人民币427956元(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12506元)、鉴定费7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交通费100元,共计人民币464480.93元的25%即人民币116120.23元。二、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以上第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5元,由原告负担2165元,被告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负担人民币3020元。
医院以没有尸检报告为由不认可司法鉴定意见被新泰市法院驳回的案例(泰安医疗纠纷律师推荐)原标题:范xx、尹xx等与新汶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协庄煤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新泰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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