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枪案件—无罪辩护获撤案处理
摘要:张某为大三学生,十几年的苦读就要结果,而且这次制造枪支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张某被科处刑罚,则人生尽毁,父母为孩子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社会为培养一个大学生付出的教育资源白白浪费。因此,为了刑法的实施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希望贵局依法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结果:徐律师、于律师向公安、检察院递交书面法律意见书,本案经过检察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最终撤案。
法律意见书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根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委托,指派于磊律师、徐云志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依法向贵局提交关于张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辩护人认为,张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也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贵局依法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一、张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理由:
1、张某的主观故意只包括一支枪。
张某只想得到一支枪,张某通过田某购买工具,其目的是制造出自己的那一把枪支。张某没有委托田某购买第二套工具,张某和田某在田某的涉案枪支上没有共同故意,至于田某额外买了一套工具自用并制造出枪支,是田某基于本人的自主意愿做出的,与张某无关。因此,张某不应当对田某的涉案枪支负责。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购买气枪为一支情况,不构成犯罪。
2、张某购买的用于制造枪支的零件,达不到入罪标准。
根据《解释》第七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张某用来制造枪支的零件,一部分是购买的,另一部分是自己制作的,仅靠购买的零件,不能组成枪支。因此,张某购买的零件,属于非成套的枪支散件,在数量上达不到三十件的情况下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二、张某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
理由:张某在客观上只制造了一支枪,并实际持有了一支枪。
张某利用气筒、钢管等工具单独制作了一把枪,田某也是如此。田某的那把枪,是由田某一个人制作的,张某没有为田某提供任何指导、帮助。两人分别制造枪支,没有意思联络,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共同犯罪。枪支制造出来后,张某和田某分别持有自己的枪支,对对方的枪支没有任何保管或代管的行为,根据《解释》,制造、持有气枪一支的,不构成非法制造、持有枪支罪。
综上所述,张某不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也不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或非法持有枪支罪。
张某本质善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因一时猎奇之心有不当之举,涉案枪支从制造出后一直放在宿舍,影响范围小,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现在张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悟,不致再犯。考虑到张某为大三学生,十几年的苦读就要结果,而且这次制造枪支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如果张某被科处刑罚,则人生尽毁,父母为孩子付出的心血付诸东流,社会为培养一个大学生付出的教育资源白白浪费。因此,为了刑法的实施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请求贵局依法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此致
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于磊、徐云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