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 劳动者请求难获支持
案情简介:劳动者签完“再无争议”条款反悔引发争议
杨某系外埠农业户口,1999年10月1日,杨某入职某印刷公司,担任副主管。入职后,公司没有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直至2010年1月,公司才开始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2015年12月31日,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杨某经济补偿金13.6万元,双方对于此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且与劳动合同履行相关的事宜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杨某不再向公司提起任何诉求。后公司将13.6万元补偿金支付杨某。杨某以该经济补偿金中不包含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付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补偿金。
法院判决:劳动者请求变更补偿金的请求得不到支持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的条款是否有效。根据查明的事实,劳动合同终止补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故应属有效。该协议载有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经济和劳动争议,视为杨某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支付义务,不存在侵害杨某利益的情形,故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某要求支付未缴纳社会保险补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劳动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权利人对具体权利的处分和对实际利益的放弃,只要不具有法定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本案中,劳动者杨某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与用人单位达成补偿金数额一致之后反悔,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本就是合同履行的原则之一,也被直接引入了《劳动合同法》的条文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共同要求。劳动者应在劳动关系的全过程中遵循该原则。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离职时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再无争议”的条款,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有效。实际履行后,如果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另行起诉,很难得到支持。
文章转自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