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一次庭审快速全部解决】
女方获取孩子抚养权、2000抚养费
50万财产折价款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大厂离婚案件2017.10.27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女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陈岩法官【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9,结案时间为2017-10-27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一个月左右全部结束!
案件结果:
一、双方离婚 ;
二、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
三、财产折价款支付我方50万元
四、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在每年处理的大量离婚诉讼中,庄荣华律师经常会在诉讼过程中促成双方协议离婚、调解离婚,并且尽可能的保护我方当事人的抚养权利益以及财产利益。
本案中涉及对方婚后股权以及收益等问题,以及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问题,通过庄荣华律师协助法院调查核实对方的收入和利益后,经过多轮谈判最终对方通过认定给付我方各类财产折价款50万元,可以说证据也并不是对我方特别有利,但是总有一部分对方也无力举证和说明,双方都有相应的弱点和机会,而庄律师把握住关键的思路,才能赢得在第一次起诉,即说服对方同意离婚,也说服对方放弃抚养权,给付财产折价款。
本案确实涉及了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的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夫妻财产价值巨大,凡涉及离婚分割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性利益的诉讼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离婚律师,或者有着相关成功案例的律师处理,庄荣华律师对于离婚房产分割有着大量的成功诉讼经验,当事人有不明之处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7)苏0 1 1 6民初号
原告:A,女,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经查:原、被告双方于2 0 1 5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 0 1 5年登记结婚,2 0 1 7年生育一子取名C。双方婚前认识不久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琐事等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出裂痕。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3 0 0 0元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坐子C归原告A抚养,被告B自2 01 7年1 1月起每月1 0日前给付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止,在不影响小孩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在C3周岁前被告每月可以探视2次,不可同住;在C3周岁后被告每三个月可探视1次,并可同住一周;
三、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被告B给付原告A补偿款人民币5 0万元,于2 0 1 7年1 0月3 1日前给付2 5万元,余款2 5万元被告于2 0 1 8年1 0月3 1日前一次性给付,如被告有任何一笔逾期,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1 0万元;
五、双方其他无涉;
六、案件受理费1 7 4 0元,减半收取计8 7 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7-10-27 2017年第一次起诉离婚
【2个多月快速调解离婚】
南京知名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江宁离婚案件2017.10.12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案情介绍:
本案男女双方因家庭矛盾无法共同生活起诉离婚,经济问题,孩子抚养问题以及其他感情问题,男方无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此案。
承办法官:王瑶副庭长【少年庭】。
立案时间2017-7-19,结案时间为2017-10-12
本案自立案起共计2个多月时间结束!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7)苏0 1 04民初号
原告:A,女,住本市江宁区。
被告:B,男,住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 1 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原告抚养,自2017年2月起被告于次月5日前支付上月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其中2017年2月至9月抚养费4000元于2018年2月15日前支付,被告可以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具体时间双方协商。
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7-10-12 附相关法律法规: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问】结婚登记时男方未到场却通过熟人关系领取了结婚证,双方在当地举行了婚礼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后男方意外死亡,其母亲到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能否得到支持?
【答】结婚登记时一方未亲自到场虽然影响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结婚是否属于自愿的审查,但要求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结婚登记时不违反婚姻的实质要件,仅是一方未到场,随后双方还举行了结婚仪式,且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就不能认定男方系非自愿结婚。
虽然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但由于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不严,当事人未亲自到场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并不少见。
对一方未到场究竟应如何处理,并没有明文规定。要求双方亲自到场只能说是结婚登记的程序条件之一,对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即便双方亲自到场,也不能进行结婚登记。
如果登记结婚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场,而当事人双方完全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且在一起实际共同生活,就不能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轻易否定婚姻的效力,否则将不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稳定。
作为一种既存的社会关系,“婚姻”已形成事实,并以此为基础向社会辐射出各种关系,简单地否认这种身份关系的存在,必然会对家庭及社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首先出在婚姻登记人员身上,加强登记人员的管理,强化登记人员的责任,尽量避免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比单纯的宣告婚姻无效来惩罚当事人更为有益。
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首先审查双方是否具有婚姻法所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如果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仅是婚姻登记时一方没有到场,实际上双方已在一起共同生活,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
执笔人:本书研究组
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37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