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栖霞区离婚案件涉及争取孩子抚养权成功案例分析指导
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争取2岁女孩抚养权
【栖霞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葛立正庭长。
本案立案于2014年12月30日,结案于2015年2月,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3、车辆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我方9万元财产折价款。
4、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5、诉讼费共同承担。
庄荣华律师点评:
每个离婚案件的原告,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双方为此在栖霞法院开庭加质证2次后,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庄荣华律师灵活运用证据规则,最终在证据、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律师策略的系统代理下,成功处理了此次复杂的离婚纠纷。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栖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汉族,19 8 7年出生,住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汉族,1 9 8 2年出生,住江宁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4年1 2月3 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葛立正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女儿C(2 01 3年1月2 4日出生)由原告A抚育,被告B自2 0 1 5年2月起每月支付C抚育费1 0 0 0元至其年满1 8周岁时止;
三、财产处理: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轿车归被告B所有,原告A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被告B将该车过户至被告B名下;同时,被告B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补偿原告A9 0 0 0 0元;双方无其它财产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承担6 0元。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2015年2月15日
duang~你的选择,就是你的世界;duang~你的世界,就是你的选择。人生充满选择,所以人生充满变数。关键的选择决定一生,细小的选择影响心情。不要抱怨,抱怨就是一种选择。
离婚成功获取抚养权【12岁男孩】
房屋归女方和孩子所有
【栖霞离婚案】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因丈夫存在长期多次家庭暴力,并在近两年中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故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张倩。
本案立案于2013年7月初,结案于2013年7月底,历时一个月,仅开庭一次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并且实现了女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归我方当事人,对方每月支付1000元;
3、双方居住房屋中男方所持份额归孩子所有,该房屋仅为女方及孩子占有使用。
4、房屋拆迁协议中所申购的两套房屋,男女双方各得一套。
律师点评: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抚养权与财产分割,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宾馆开房登记簿、家庭暴力公安机关报警记录、男方银行记录结余与清单、女方被打照片、病例、房屋产权证、还贷证明等证据。
通过庭审过程中的几轮交锋,最终男方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同意庄荣华律师提供的调解方案,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作出重大让步,并同意子女由我方抚养。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栖迈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75年生,汉族,教师,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男,1974年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栖霞区。
本院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C随原告A生活,被告B每月十号前给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至十八周岁止。
三、原被告及C共同所有的房产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房屋(三人原份额为原告A占比百分子二十五,C占百分之五十、被告B占比百分之二十五),被告B所有的百分之二十四的份额归C所有,其余百分之一的份额在C满二十二周岁时归C所有。该房由原告A及C居住使用。该房的房贷由A负责偿还。
四、原被告共同财产苏A奔驰牌轿车一辆归被告B所有,车贷由被告B偿还。
五、2013年4月2日拆迁安置协议,所安置的两套房屋其中9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被告B所有,其中70平方米的安置房归原告A所有。房屋差价款、税款等由双方各自承担。
六、被告B有权每月四次探视子女C。
七、原被告双方无其他纠葛。
八、诉讼费由原告A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0一三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