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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专业不动产律师:付洁诉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裁决案
发布日期:2017-12-06    作者:汤圣泉律师
案件核心:
城市私有房屋附着士地超出容积率部分在拆迁时应予合理补偿
案情简介:
一审法院认为: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作为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本案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具备裁决主体资格。第三人依杭拆许字(2002)6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入资格有权对拆迁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第三人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的规定,委托了具有资格等级证书的发展中心负责办理组织实施有关项目建障、拆迁、补偿、安置等所有事项。由此发展中心依法委托了具有营业执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证书的浙江众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进行评估,该评估报告内容合法有效。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规定,对第三人提交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达不成一致意见后,作出了杭房拆裁决宇(2004)008号拆迁纠纷裁决书,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不符合裁决主体,裁决对象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存在举证瑕疵,但该证据的瑕疵不影响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二审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确认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基本相同的理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裁判要旨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精神,解放初期获得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城市私有房屋附土地超出容积率的部分,拆迁时应当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地、城建类行政案件审查标准问题在房屋征收拆迁案件中,城市房屋合法附着的土地超出容积率的部分应当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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