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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市××区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
发布日期:2015-10-31    作者:孙新律师
【沈某某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市××区城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类案件时,如原告对房屋拆迁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裁决前置行为另案复议或诉讼时,人民法院不必中止审理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此,上诉人不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拆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讼标的是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审查的内容也应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即具有先定力、约束力和执行力。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时,着重审查的是有无用地批准文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前置行为,并无必要对拆迁许可证等前置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被上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延期行为,在未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裁决类行政诉讼案件时不应对裁决前置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本案应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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