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恶意拖欠劳动报酬,被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是某家具厂的实际经营者,共招聘50名工人进行生产,从2015年5月份开始,李某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并于2015年7月离开该厂,以关闭手机等方法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经人社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后,李某仍不支付上述工人工资。后法院作出审理,确认李某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300356.14元,并且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认定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主管部门也加大了惩治恶意欠薪的力度,所以用人单位要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
来源:鑫涌法律大讲堂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拖欠劳动报酬|拖欠工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