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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05    作者:王胜利律师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以上均是对用人单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问题的规定。

  用人单位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一旦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会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即时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及25%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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