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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与技巧
发布日期:2014-07-07    作者:孙新律师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有权从事劳动,亦有权享受它带来的成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不仅对劳动者具有生活保障的意义,还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劳动者作为劳动主体有权从事劳动,亦有权享受它带来的成果。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不仅对劳动者具有生活保障的意义,还是社会对劳动者劳动的承认和评价。
(一)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利益的集中表现
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作了全面的保护规定。
1、《劳动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劳动法》设立《工资》专章对劳动者拥有的同工同酬权、最低工资保障权、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月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从用人单位获得工资的权利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2、《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未载明的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造成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时的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支付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工资支付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八十五条规定了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除了责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外,还要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企业破产法》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支付的规定。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由职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为第(一)项顺序进行清偿。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处理劳动报酬争议的的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处理劳动报酬争议作出了一系列对劳动者十分有利的法律规定。第二条规定了劳动报酬争议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的范围;第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实际上是为劳动者上了“双保险”; 第十六条规定了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该条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并且规定,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还可以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裁决书下达,用人单位即要立即支付。
(二)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拒绝举证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负有不可推卸的举证责任,不得拒绝;用人单位拒绝就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举证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这一规定实际上延长了劳动者可以申请仲裁的时效,对劳动者有利。第二条规定,托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这一条实际上也是放宽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一直可以到劳动关系存续终止,显然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实际上这一规定大大延长了受理时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显然这一规定对劳动者也是有利的。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投诉举报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的案件时,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投诉的工资金额直接进行认定。”此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拒绝举证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而且该办法这一规定的作出是有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制度改革》第三十条规定有:“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的;(2)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的;(3)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的;(4)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5)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的。第四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举证的事项和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用人单位对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该举证的有以下事项:
1、内部工资支付制度、集体合同或工资集体协议;
2、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花名册)。工资支付表必须载明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时间、应发的项目和金额、扣除的项目和金额等事项;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清单和劳动者领取工资的签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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