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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该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7-11-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在理解养老保险时,人们常常容易混淆“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这两个概念。“养老保险费”是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地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的一项社会保险金,是形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而“养老保险金”是指按照国家养老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支付的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由养老保险费和养老保险金两部分构成,在离婚案件中,对于这两部分该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其中最后一款“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兜底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又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既然是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理应平均分割。然而,需要清楚的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平均分割的情况,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形。
一、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已经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实行法定婚后财产共有制,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共有。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基于此,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平均分割。
二、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要求,职工必须连续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退休后才能享有养老保险利益,如果不足15年,则无法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这一时间限制间接的解释了“应当取得”的含义,即指当事人已经退休,具有享受养老保险金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尚未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的情形。现实生活中,很多当事人将“应当取得”扩大解释,认为只要交了养老保险费就一定可以拿到养老保险金,因此在离婚时主张提前分割养老保险金,这种做法是不被法院支持的。
针对上述当事人存在的误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养老保险金的处理作出如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司法解释对于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情形,明确规定不予支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积累性,个人需要连续缴纳15年才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利益,在尚不能确定支付养老保险的一方是否能够连续缴纳15年从而享受养老保险利益的情况下,就将未知的财产予以分割,不仅损害了支付保险方的财产权益,而且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而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养老金账户实际缴付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是从个人月工资中扣除的部分,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针对已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当事人可以主张分割。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要求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后,一方达到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时,其原配偶是否可以主张分割保险金呢?答案是否定的。养老保险金是基于职工个人在职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既然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支付保险方在职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是夫妻共同财产,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金利益,原配偶方自然也不能再次主张分割。况且,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经赋予配偶方分割养老金账户中实际缴付的养老保险费部分,因此,离婚后,一方退休所享有的养老保险金,其原配偶无权分割。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夫妻关系解除时,涉及到的可分割财产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当您对某种财产的法定分割情况不清楚时,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咨询,以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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