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环宇公司作为发包方与立林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固定价200万元,其后,立林公司施工完毕,但未经验收,环宇公司实际入住系争工程。之后,因环宇公司欠付50万元工程款,立林公司提起诉讼,环宇公司以质量为由要求减付工程款。 法院审理: 双方已就工程款金额有明确约定,环宇公司已实际入住系争工程,故立林公司索要工程款符合约定。环宇公司虽对工程质量提出异议,但并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故反驳理由不充分,遂判令环宇公司向立林公司支付工程款50万元。 律师评析: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可以按抗辩理由处理。但发包人主张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并给其造成损失的,并要求减付工程款的,应按反诉处理。 本案中,双方约定工程款系固定价,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但环宇公司实际已入住系争工程,故其理应支付相应工程款。 针对环宇公司要求减付工程款,因其未提起反诉,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法院最终没有采纳。 本文章来自网络摘抄如有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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