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岳阳起诉称:岳海与岳阳系姐弟,腾山小区999号房屋是原告房产,被告一直借住在房内。现原告个人原因想让被告搬出涉案房屋,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
二、被告辩称
被告岳海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的次卧,因原告患有过敏性鼻炎,尤其对动物皮毛敏感,现因被告在涉案房屋内饲养带毛宠物导致原告频频犯病,给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享有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却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可以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有权对其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法院的已生效判决确认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于原告,原告作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告现居住在涉案房屋内,违背所有权人的意志,属于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原告有权向其主张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