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江田诉称,经生效判决,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抚养女儿,又一富力小区461号房屋归原告,原告支付被告10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被告拒不执行该生效判决,导致原告与女儿被迫租房,现请求被告立即腾退涉案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支付因被告拒不腾退房屋致使原告租房的费用;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二、被告辩称
赵宇辩称,被告不服原告所称的离婚判决,涉案房屋是由不敢出资所购买,不应该给原告。况且现在被告无其他可居住房产,只能住在涉案房屋内,无法腾退。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一份银行凭证、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已将生效判决中规定的100万房屋折价款支付给被告,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其在此期间租赁的房屋信息。
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并给付原告房屋使用费。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二位当事人的离婚诉讼已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由原告享有涉案房屋,原告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且原告依照生效判决向被告完成支付房屋折价款,故原告主张被告腾退并返还涉案房屋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导致原告有房不能住,只能租房居住,被告负有责任,应当对原告的该笔费用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