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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房屋被他人占用拒不归还产权人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17-11-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名下有南沙小区9号公房一套,将其借给被告居住,被告就此事签了一份借条。现因被告拒不返还该房,请求判令:1、腾退涉案房屋交还原告;2、承担诉讼费用。
  二、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原告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现在涉案房屋由第三人居住,被告并未居住,不存在腾退一说。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交被告出具的两份借条,明确表示向原告借住涉案房屋。
  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与原告。
  五、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条,即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住涉案房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权人为原告,既可以认定涉案房屋系原告的房产。原告作为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房屋所有权人想被告主张返还时,被告作为无权占有人有义务向原告返还房产。综前所述,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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