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遭受侵害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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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诉称
原告傅园诉称:原告与傅贝系父子。二被告离婚前共同居住在原告名下的房产,位于贵州小区369号。现因二人已离婚,特起诉,要求:1、二被告搬出涉案房屋交还给原告;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傅贝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李澈辩称:不同意傅园的诉讼请求。涉案房屋是家庭房产拆迁所得,拆迁时被告被列为安置人,有权享有涉案房屋的份额。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婚内一直与原告同住在原告被拆迁房产内。李澈向法院提交申请在被拆迁宅院内建房的审批表,以证明二被告婚后在被拆迁宅院内新建房屋。原告及傅贝二人主张新建房屋系原告夫妻二人出资,李澈反驳称该笔出资是向原告借的。李澈向法院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已将户口迁至被拆迁宅院的证明、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房协议书、拆迁补偿协议、搬迁补偿等证据,以证明自己是被拆迁宅院的安置人口之一,有权享有拆迁利益。原告不予认可。
四、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被告腾退涉案房屋并交还原告。
五、北京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本案中,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所述,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确认涉案房屋系原告的房产,原告是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原告依法对涉案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故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并返还给原告于法有据,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被告傅贝表示完全同意原告的主张,而被告李澈因向法院抗辩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至于被告李澈主张获得自己应得份额拆迁利益的要求,因该主张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只能由被告通过其他法律或非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