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盖章”与 “签字、盖章”作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案例:《浙江某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某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案》【(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
争议焦点
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根据一审期间司法鉴定结论,《协议书》上家具商城印章印文与工商档案材料中印章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家具商城对该鉴定结论予以认可。《协议书》上盖有家具商城真实的公章,虽无家具商城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但足以表明《协议书》是家具商城的真实意思表示。
延伸阅读
以下节选自《公司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
》【王林清、杨新忠,第145-146页】
当事人约定合同成立(生效)既要盖章又要签字,其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的成立并不等于生效。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因此,合同的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可作另外的约定。合同的成立,只需要签字或者盖章,有其一即可。
如果当事人另行约定,“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成立”,则该约定是否有效?
确实,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设置条件或者期限来控制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和盖章之后生效”是否属于条件之一,从而控制协议的效力?我们认为,该约定条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条款。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此时当然的法律效果即为合同的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合同的生效条款只有在约定有特别生效要件时才具有实际意义,而“签字或盖章”是法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无须当事人的特别约定。
来源:法门囚徒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章法律师团队|合同签字盖章|合同签字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