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武汉签字未盖章的合同是否生效?
实践中,当事人签订合同,都少不了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的约定“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有的约定“自双方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也有的写的是“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之间用“顿号”连接;还有的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连在一起,中间没有顿号或连接词。当事人在合同中虽有上述约定,但其实际签订的合同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那么签字未盖章或者盖章未签字的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张印富律师认为,应结合实际案情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第一种情形,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合同生效,但实际签订的合同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此种情形下,不影响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只要具备签字或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即成立,并不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当事人上述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签字或者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合同成立并生效。
第二种情形,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实际签订的合同签字未盖章,未同时具备签字、盖章两个要件。此种情形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约定签字并且盖章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对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应予认可。当事人约定“签字并盖章后”合同生效,其未同时具备签字并盖章,应当认定合同未成立、未生效。
但实务中不排除特殊情况下,合同约定签字且盖章二要件仅满足其一,但符合真实意思表示,则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比如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六份展期贷款协议,每一份协议均约定,本合同自当事人双方签字并且盖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但其中有两份合同不符合约定:一份写明展期日期为2012年12月3日的合同上加盖的是甲公司2013年后才开始使用的公章。另一份只有甲公司的公章但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对该两份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认定,需要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整体解释来认定其真实意思表示。第一,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显然,如前文所述,法定要件只需具备签字或者盖章中的一个要件即可,因此,该两份合同具备了法定的最低要件。第二,是否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当事人双方在认可合同存在形式上瑕疵的同时,对展期协议的效力并不持异议。因此,尽管上述两份合同并不符合当事人关于成立要件的约定,但其事后又对形式上存在瑕疵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可,故在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由意志,认定该两份合同已经依法成立并生效。
第三种情形,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之间用“顿号”连接,但实际签订的合同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此种情形下,应当理解为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实际裁判案例持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2004年10月26日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双方当事人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已生效不妥,应予纠正。
第四种情形,合同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没有连接词或顿号,实际签订的合同未同时具备签字和盖章两个要件。此种情形下,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司法实务中也有实际案例持此观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开利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攀枝花市恒通空调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判要旨认为:系争付款协议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从字面解释一般应解释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除非当事人特别约定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并且盖章后生效。因此,上诉人以付款协议只有代理人的签名,没有法人加盖印章为由,主张付款协议尚未成立,缺乏依据。由于付款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