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合同是否生效?
双方在合同约定"本合同至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一方盖章并签字,另一方只是盖了公章,却未签字,该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从法律规定看基本会产生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有效:依据:1,合同法中的鼓励交易原则
2,合同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生效(不是无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综合以上两种意见,我认为该合同是未生效的,因为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是法定的,而约定是可以排除法定的,故当事人约定"本合同至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意思自治原则是可以的,并排除适用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又依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该合同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签字并盖章"并未成就,故该合同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