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合同方未签字的合同书是否成立并生效
【基本案情】
李某2002年将自己经营的一家网吧转让给王某,双方就转让事宜达成共识并由李某负责草拟协议。李某根据双方意思将合同起草完合同在落款处打上了自己的名字,然后将打印好的协议一式两份将给王某让其签字确认。王某在合同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并捺印确认,然后各自保管一份。此时合同书上李某并没有亲笔签字,只是由其打印的自己的名字。签订合同后,李某将网吧所有权实际交由王某,以后全由王某实际负责经营,但是一直没有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后在王某实际经营期间其网吧工作人员因遭受人身损害,家属要求网吧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判决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投资人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现在李某准备根据网吧转让协议追偿。所以,如何界定这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成了问题的焦点。那么,提供合同方打印好自己的名字将合同交给对方签字确认后的这份协议书是否已经成立并生效呢?
【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可以看出法律对书面形式合同的规定在原则上是要求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然后才可以成立。那么,在法律理论上我们一直认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一方发出要约,对方做出承诺。此时合同实际上就成立了。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也是对该理论的确认。同时在三十七条又规定“采用合同书包括确认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也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那么到底该如何认定此类合同的效力呢?我们应该从以下角度分类去考虑:
1、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2、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否是签字或盖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
3、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但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4、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所接受,该合同成立,而不管接受方是否也履行了其相应的义务;
5、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但不被对方所接受,该合同不成立;
6、双方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而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该合同不成立。
看完上面这些分类,我想本案中的合同是否成立已经一目了然,无需再做过多解释。
作者:兰军伟律师 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