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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7-11-05    作者:郭建文律师
夫妻一方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应如何处理?
 
    配偶一方担保之债的性质虽为个人债务,执行中,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偿还债务,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控制性的措施,夫妻一方即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应如何处理?这是一个执行程序问题。笔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谈几点看法:
    对个人财产的执行方法
   个人债务案件中,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
根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
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所有,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但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未提出执行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对被执行人配偶异议的处理
    按执行异议的理由和被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财产占有或登记的三种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对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的共同财产,以其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此时,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只要被执行人配偶能够证明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婚,申请执行人知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或依有效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另一方所有的,可认定执行异议成立,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2、对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共同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由于该财产中隐含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即使该财产应为共同所有的理由成立,根据共同财产可给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配偶的异议尚不足以排除控制性措施的效力。对此,执行机构可以直接告知其于一定期限内另行提起确权诉讼解决。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3、被执行人配偶对已采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由其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以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由于对此种形态下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是基于《婚姻法》的相关原则对动产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所有权归属推定的一种例外,目的在于防止被执行人减少责任财产,躲避债务。虽然对保护申请执行人有一定的作用,但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的角度,需要在执行中给予救济。因此,在听证审查过程中,只要被执行人配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婚前购置的、约定为个人财产并为申请执行人知道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其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为其个人所有等情形之一,即可认定执行异议成立,裁定解除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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