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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的执行权与裁判权是怎样的?
发布日期:2017-11-01    作者:程智华律师


  我国实行的是审判与执行分立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若无法律明文规定,执行机构不宜随意追加、变更被执行人,以维护生效判决的即判力。
  鉴于目前“执行难”的现状,执行机构也有部分执行裁决权。但这种裁决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另外,就上文讨论的对公承诺中明确承诺承担债务的情形,即《<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机构亦可直接追加、变更公司股东为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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