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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两次撤诉可以再次起诉吗?
发布日期:2017-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两次撤诉
原告与被告均系再婚,2014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2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不合难以沟通,经常发生争吵与矛盾。2015年2月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于2015、2016年先后两次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均撤诉。原告诉称,婚后仅一周的一个夜晚就因被告与其他女人信息聊天首次发生争执、吵闹,当时在被告妹妹家,后经其妹夫劝阻。之后,双方就经常发生争执、吵闹,继而打架,被告不但动手,而且拿砖块等物多次打原告,并多次赶原告走,扬言不是其父逼他,自己早与前女友结婚。2015年2月5日晚上十二时左右,被告再次动手打原告,原告被打伤,后药惠派出所出警,原告只好回到娘家。2015年2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不愿婚,原告无奈撤诉被准许。但之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2016年原告再次向高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后原告无奈又撤诉。
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张XX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从2015年2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先后三次起诉离婚,且离婚态度坚决,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请求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离婚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因此,一般情况下,撤诉后又起诉的没有时间间隔限制。
但离婚案件比较特殊,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要求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和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因此,无论是因为什么原因撤诉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撤诉6个月内不能再次起诉离婚。但对离婚撤诉后发现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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