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 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能判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7-07-0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案件事实: 被告回娘家与原告分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5月28日经原浑江市临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23周岁)。婚前因双方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原告长期从事野外工作,常年不在家,被告对原告母亲照顾不周,原告与被告发生口角,被告就离家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去接过被告两次,被告执意不归,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5月28日经原浑江市临江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王某,现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亦未到庭答辩,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起诉离婚证据不足能判离婚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不足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