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处缓刑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某月,张某驾驶本案死者闫某名下的豫AXXXX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某路段,与史某驾驶的豫HHXX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本案死者闫某、刘某、刘某、齐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十支队做出“豫公高交十认字[2016]第2016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史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自身受伤无法羁押而被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本律师联系几方被害人及张某家属数次洽谈协商后,几方达成协议,并由几方被害人继承人分别出具收据及谅解书。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某案情应从轻处理,且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并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张某已取得本案所有受害人谅解。本案死者齐某系被告人张某的配偶,齐某的死亡对被告人及其家庭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也是齐某死亡的受害者,且齐某的母亲胡某也于2017年某月某日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愿意谅解被告人。 本案死者闫某、刘某的法定继承人郜某,死者刘某、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被告人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委托父亲张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向受害人郜某、刘某各支付部分赔偿款壹拾万元(10万元),被告人已于2017年某月某日履行完毕。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被告人配偶齐某在本案中死亡,被告人也受了重伤,被告人尚有未成年女儿及年迈父母需要抚养、赡养,不适宜继续羁押。 被告人与本案死者齐某于2003年X月X日诞下婚生女张某,现张某尚不满十六周岁,需要监护人监护抚养,但齐某在本案中死亡,被告人张某被刑事羁押,张某现面临无人监护抚养的处境。被告人系独生子,其父亲张某、母亲王某年事已高,需要被告人赡养,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本案系过失犯罪。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8.“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请求贵院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