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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四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判处缓刑案例
发布日期:2017-10-11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16年某月张某驾驶本案死者闫某名下的豫AXXXX号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公路某路段与史某驾驶的豫HHXXXXXX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本案死者闫某刘某刘某齐某当场死亡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河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十支队做出豫公高交十认字[2016]2016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史某承担次要责任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因自身受伤无法羁押而被办理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本律师联系几方被害人及张某家属数次洽谈协商后,几方达成协议,并由几方被害人继承人分别出具收据及谅解书。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张某案情应从轻处理,且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并作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 被告人张某已取得本案所有受害人谅解。本案死者齐某系被告人张某的配偶,齐某的死亡对被告人及其家庭也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人也是齐某死亡的受害者,且齐某的母亲胡某也于2017年某月某日给被告人出具了谅解书,愿意谅解被告人。       本案死者闫某、刘某的法定继承人郜某,死者刘某、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刘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向被告人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被告人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委托父亲张某于2017年某月某日向受害人郜某、刘某各支付部分赔偿款壹拾万元(10万元),被告人已于2017年某月某日履行完毕。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9(1)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二、被告人配偶齐某在本案中死亡,被告人也受了重伤,被告人尚有未成年女儿及年迈父母需要抚养、赡养,不适宜继续羁押。        被告人与本案死者齐某于2003年X月X日诞下婚生女张某,现张某尚不满十六周岁,需要监护人监护抚养,但齐某在本案中死亡,被告人张某被刑事羁押,张某现面临无人监护抚养的处境。被告人系独生子,其父亲张某、母亲王某年事已高,需要被告人赡养,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三、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本案系过失犯罪。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8.“对于初犯和偶犯,可以结合犯罪原因、犯罪性质、后果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能主动坦白犯罪事实,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请求贵院从轻处罚。         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15.“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对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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