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雇主承担的案例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雇主承担的案例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履行职务行为,责任由雇主承担的案例
案情:
2015年2月29日,下午1点30分,贺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龙泉驿区与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官某某一级伤残,交警部门没有划分责任,贺某某是某公司的职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贺某某驾驶车辆登记车主为龚某某,车辆实际已经卖给唐某某,车辆为南充某某公司项目部的专车。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5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后三个多月,原告起诉到龙泉驿区人民法院主张医疗费40多万,本律师接受被告贺某某的委托,参加诉讼。
一、 本律师在认真分析了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表达以下观点:
1、本次交通事故发生,被告是在给南充某某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最终的赔偿责任应由南充某某公司承担,主要从工作时间、工资、驾车办公事、随行人员、驾驶车辆的专属性等方面仔细阐述并提供了调查的大量证据予以佐证;
2、结合本次事故发生的监控录像,本律师认为本次交通事故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主要从交通事故划分责任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分析:原告穿越绝对禁止的双实线横过马路,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未带安全帽,行驶中打手机等
3、。。。。。。
二、 被告方(除保险公司)表达的观点主要为不承担责任,特别是南充某某公司认为被告贺某某不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承担最终赔偿责任。
三、法院判决
法院在分析了本案的案情并集合本案的所有证据,认定被告贺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最终判决赔偿责任由南充某某公司承担。
四、律师感言
本案涉及被告众多,要证明贺某某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非常困难,在本律师和当事人的努力下,调取到很多有力证据,最终赢得了本案的胜利,并且在原告主张先期医疗费的情况下为后面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案判决以后,当事人贺某某非常满意律师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