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判处缓刑——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接受范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范某某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一、此次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
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范某某既没有无证驾驶,又没有喝酒驾驶,更不用说醉酒驾驶;同时范某某既没有超速,也没有占道,而是因为相对方向的小车的灯光太亮,照射了范某某的眼睛,使得范某某看不清前方的道路。按照常理,2011年2月1日也就是农历除夕的前夜,又是在晚上9点半以后了,这个时候马路上本来应该行人是很少的,范某某当时的想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然而不幸的事还是发生了。从上述客观情况分析,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驾车人范某某的主观过失并不象平常的交通事故的驾驶人的主观过失那么大。那么很明显,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意外因素。
二、范某某逃逸的心理分析
事发当时范大华相对面的小车灯光太亮,以致范某某眼睛看不清前面的路况,虽然事发时听到了一声撞击声,看到了桶子和横过来的扁担,但由于灯光刺眼,范某某确实没有看到撞倒人,而只是估计有可能撞倒人,抱着侥幸心理没有下车察看而开车走了。这与平常的驾驶人分明看到撞倒了人而执意开车逃跑的心理有本质的区别。范某某这种开车走了的心态是按照刑法心理学分析是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心态,与平常驾驶人明知看到撞倒人而逃逸的故意心态相比,其主观恶性要小。
第三、范某某及其家属愿意依法充分赔偿死者家属,以求得他们的宽恕和谅解
范某某本人及其家属从开始就表示愿意按照法律规定充分地赔偿死者家属,并及时支付了3万元的赔偿款,后续赔偿款也愿意依法充分赔偿到位,想尽量减少受害方的损失,抚平死者家属的创伤,求得被害家属的宽恕和谅解,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悔罪的表现。
第四、范某某的认罪态度是真诚的,很好的,可塑性强且是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一次性全部如实交待了案情,毫无保留和反复,这充分说明范某某的悔罪态度是真诚的,是很好的。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深切关注本辩护人提出的范某某上述从轻处罚的情节,给范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他从轻处罚,并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范某某及其家属将不胜感谢!
辩护人:邓琼泉 律师
201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