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该租金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房屋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该租金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近年来关于房屋租赁合同引起的法律纠纷层出不穷,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就以房屋租赁合同的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简介:房屋租赁合同分期支付租金
甲公司出租一间200平左右的房屋用于王某经营舞厅,合同约定王某每年向甲公司支付固定数额的租金(前三年每年1万元,第四年起每年3万元),租赁期限为15年。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自2005年起就未向甲公司支付过租金直到2015年发生诉讼。而甲公司在王某2005年起未付租金以来也有近10年没有向王某索要租金(至少没有证据证明)。直到2015年3月,甲公司因王某拒不支付租金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并索要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共10年的租金300,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定,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租赁合同所涉未付租金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因租赁合同租金按照民法通则规定属于特殊诉讼时效1年,不同于一般债权2年的诉讼时效。故甲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自2005年1月1日以后一直向王某主张每年租金的情况下,甲公司所主张的租金只有自起诉之日起往前算一年没有过诉讼时效。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某仅给付甲方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1年的租金30,000元。
律师说法:
似乎我国法律体系总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以区别于其他的一般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也是如此。在民法通则规定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同时,对于1年期的特殊诉讼时效法律也做了特殊规定。而对租金支付的诉讼时效恰恰就属于1年期的特殊诉讼时效。最高院政策研究室还曾就拖欠租金承租人向出租人出具欠条如何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做过批复,可见对于房屋租赁支付租金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院还是非常重视的。
最高院曾于2004年答复云南省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问题的请示》,对于租金诉讼时效认定,很明显最高院对此是一如既往的坚定其不同于一般诉讼时效。无论是一次性支付租金还是分期性支付租金都是如此。所以本案应适用最高院此答复。这个问题的最终确认,实际上也纠正了笔者办案一直以来存在的一个误区,即:对于租金分期付款诉讼时效起算点是不同于其他一般性债权分期付款诉讼时效起算点的。
该案件中,甲公司为它的轻率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原本10年300,000的租金却只能得到1年30,000元的保护,实在是太不应该。而王某基于某种原因成功逃脱债务魔掌,实现了胜利大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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