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支付租金之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分期履行的合同中诉讼时效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23号):
“你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分期偿还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答复》(法经[2000]244号)则提及:
“在借款、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问题是:前述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分期支付租金,是否属于(法释〔2008〕11号)所规定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分期支付租金之诉讼时效,是否应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可见,在(法释〔2008〕11号)第五条制定时,该条规定的:“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并不包括“租金”。本人亦在此后见到有关判决不适用此条规定。如果(法释〔2008〕11号)第五条规定不包括“租金”,则当然仍应适用前述(法函[2004]23号)之规定,即“对分期履行合同的每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
目前,此问题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对上述租金诉讼时效问题进行了讨论,结论为:
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同一租赁合同项下分期支付的租金应如何计算诉讼时效的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通过个案的裁判确立了自最后一期租金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则,作为今后各级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参考,以期做到司法实践裁判尺度的相对一致,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